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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f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Apr 2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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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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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 2022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 保护公司财产安全,控制财务和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宏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 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 保函等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 应视同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 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借 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并确保反担保 方具备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 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 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 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 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 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 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 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由财务总监审核后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总经理报董事长批 准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担 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十五条第一款其 余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 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 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损 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审查有关主债 权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董事长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 书面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
险评估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第二十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 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及时向公 司报告担保贷款的还款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质押 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业 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四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 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财务管理中心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 发生机构变更、撤消、破产、清算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 偿权。
第二十五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或是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