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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fa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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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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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23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28 日在公司东林 厂区二楼生产调度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及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根据2018 年10 月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布实施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 年 4 月 17 日《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12 月28 日修订)等规定,以 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一、《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二十九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 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
| 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
| 第五十六条 |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监事职责。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第七十八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 第九十六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九十八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一百零五 条 |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 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 |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独立 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 个人影响。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 |
| 个人的影响。 | 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 护。独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
|
| 第一百零六 条 |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 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 应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不得与其所受聘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 |
| 第一百零八 条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 3 人,设董事长1 人。 |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独立董事3 人,设董事长1人。 董事会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零九 条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 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对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况。 |
| 第一百二十 一条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 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 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
| 第一百二十 二条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 第一百二十 四条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应当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 司应当与总经理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 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 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 六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 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 |
| 第一百三十 条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 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 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 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
| 第一百三十 二条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 监事。 |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 事。 |
| 第一百三十 六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
| 第一百三十 七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 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 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四十 一条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 第一百五十 二条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 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自2012 年起,每三个会 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期 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40%。 |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 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公司可供分 配利润的10%,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期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40%。 |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 原议事规则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五十二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
|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
| 第五十三条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 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 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 进行,并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 |
| 第五十六条 |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 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董事、监事职责。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
除上述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三、《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
| 原议事规则 条款 |
修订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
| 第一条 | 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力诺太阳能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 |
为了进一步规范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
|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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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 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 为会计专业人士。 |
| 第十二条 |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 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因将 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 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为 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有2/3 以上董事出席。有 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 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 会董事进行表决。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 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 第二十二条 |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 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 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 |
| 事会部分职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明确授权 的具体内容。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 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 总经理等行使。 |
||
|---|---|---|
| 第二十六条 (增补条款) |
延期审议或召开 董事会应当在不晚于会议通知日将审议事项 的相关资料提供给所有董事,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 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 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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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 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 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第二十九条 |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 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 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 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 决议记录的内容。 |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 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 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监管部门报告、发 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注:以上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
除上述修订外,《董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以上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4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