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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 Group Corp., 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04
Aug 20,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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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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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召开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召开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以及《凯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受 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杨小龙出席贵公司 2004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以及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依据公司 2004 年 7 月 18 日第二届第十六次董事会决议而召 集的,公司董事会于 2004 年 7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0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 间、地点、会议议程、会议出席人员登记事项等事宜通知了各股东。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04 年 8 月 20 日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叶慧丽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及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聘请的律师均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在股东和监事 代表的监票、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关联股东回避了对关联交易的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四、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 法》、《规范意见》、《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小龙
200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