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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 Group Corp.,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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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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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600398 证券简称:海澜之家 编号: 2020 016 债券代码: 110045 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
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尚需 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