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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 Group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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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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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600398 证券简称:海澜之家 编号: 2020 016 债券代码: 110045 债券简称:海澜转债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 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
| 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关于持有 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 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该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
|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 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 期限不受《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
|---|---|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 |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 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 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 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
| 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 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至公告后3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 个月内, 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
|
|---|---|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 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
|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
|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
|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 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 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 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 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 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 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 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予公告。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尚需 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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