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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a Group Corp.,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May 26,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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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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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以真实披露、及时披露、公平披露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 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力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合法,所披露的信息 应便于理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与《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与《中国证券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 备于公司住所、 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 息。
五、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需要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有 关信息。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 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七、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包括:
- 1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2 、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决议、需要公告的董事会决议、监事 会决议、需要公告的收购、出售资产行为、需要公告的关联交易、需要公告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需要公告的重大担保行为、需要公告的重要合同的订立、 变更和终止以及依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需 要公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 3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上市公告书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
-
八、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
1 、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
2 、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
3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
-
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 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5 、按照规定及时报送并在指定网站披露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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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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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
2 、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
3 、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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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子文件与文稿一致。
-
十、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
1 、提供文件齐备;
-
2 、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
3 、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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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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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
2 、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
规则》的规定。
十二、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前将公告文稿及相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所 报文稿及材料应为中文打印件并签字盖章,文稿上应当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自行联系公告事项。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十三、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促使公司董事会及时、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
1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
2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建立
-
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 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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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
4 、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
5 、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
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十五、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 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十六、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十七、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 的咨询服务。
十八、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 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 意见;如有妨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九、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 督。
二十、董事会秘书应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二十一、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 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二十二、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约见安排;
二十三、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
问询事项。
二十四、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二十五、公司应配备必需的上网设备。
二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 该信息披露之前,应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已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十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
第五章 相关责任
二十八、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九、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的,由公司有关部门给以 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则
三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三十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改本制度。 三十二、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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