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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Nov 3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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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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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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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1 月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 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鸿合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 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时的责任认定、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 其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 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 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 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等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 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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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

  •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占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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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 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 专项鉴证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

  • 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盈亏性质改变是指更正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 者由亏损转为盈利。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2025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 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 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 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 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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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涉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 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 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 者的情形。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财务报告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会计政策要求调整的除外) 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任何担保;

  •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 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盈利,实际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 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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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通过区 间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披露高于原预告区间金额上限20%或低于原预告区 间金额下限20%;通过确数方式进行预计的,年报实际披露较原预计金额偏离幅 度达到50%。

第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定期报告披露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五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由公司内部审计 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 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对于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财务部门应作出业绩修正, 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如果未披露业绩 预告或者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或者披露修正公告后,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仍存在 较大差异,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等,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年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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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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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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