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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7,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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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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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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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内部重大 事项的报告方法和流程,确保公司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内部审 议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含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以及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下同)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指定 的联络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

(五)其他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知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 和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的股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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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 的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会议(见本制度第六 条关于“重要会议”的定义)、重大交易(见本制度第七条关于“重大交易”的 定义)、重大关联交易(见本制度第八条关于“重大关联交易”的定义)、重大 诉讼和仲裁事项(见本制度第九条关于“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的定义)、 重大变更事项(见本制度第十条关于“重大变更事项”的定义)、重大风险事项 (见本制度第十一条关于“重大风险事项”的定义)、本章所述其他重大事件及 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下列会议:

  • (一)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 (二)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 (一)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仍包括在内);

  •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3.提供财务资助;

  •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 9.签订许可协议;

  •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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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二)上述事项中,发生第4项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

  • 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1.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一)款中第2项至第4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 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第(一)款中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 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 计计算,累积额达到本条第(二)款中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已按照本条第 (二)款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第(一)款第2项中规定的“投资设立公司”事项时,根 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 适用本条第(二)款中相关规定。

(三)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 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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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由上述第1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3.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公司的关联法人中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 而形成上述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下述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中第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3.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4.上述第1项、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

  • 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上述关于公司关联人所进行的规定中的 规定情形之一;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关于公司关联人所进行的规定中的规定情

  • 形之一。

  • (二)关联交易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1.本章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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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销售产品、商品;

  • 4.提供或接受劳务;

  • 5.委托或受托销售;

  •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 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 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9.其他通过约定或根据有关规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履行内部程序:

1.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公司在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本第八条第(三)款相关标准的,适用该第(三)款的规定。

已按照本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六)以下关联交易,必须在发生之前报告,并应避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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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 2.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4.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出拟进行 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的,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 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九)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 义务:

  •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

  • 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依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 准的,适用本款规定,已按照前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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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含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 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 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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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 足额坏账准备;

  •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

  • 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七条重大交易事项的金额标准。

  •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其它重大事项包括:

  •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二)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

  • 1.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 (1)净利润为负值;

  •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 (3)实现扭亏为盈。

  •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 (5)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 2.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

  •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1.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

  • 体内容;

  • 2.公司及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

  • 时报告。

  •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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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 (六)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 (八)公司及子公司破产;

  • (九)新专利获得授权;

  • (十)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 (十一)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 (十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 (十三)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十四)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 (十五)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事项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 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 时,及时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 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其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 围内或分公司、子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各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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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上述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各部 门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及时报送:

1.该事件难以保密;

  • 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本分公司及子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 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并在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获悉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露。如 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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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至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 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申报相关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变更的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更新关 联方名单,确保相关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 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给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询问、调 查有关情况和信息,相关人员应当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 关事实,并应保证其向公司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存。

第四章 未公开重大事项的保密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事项的工作人员,在 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 事项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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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事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七条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及对外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 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的具体工作,是信息 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 公司负责人是履行内部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 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 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情形时,内部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将有 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内部事项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事项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 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事项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分公司和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部门、行政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 应的内部事项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事项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重大事项报送资料需由联络人将相关信息及文件、资料通知或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内部事项报告义务人的同时, 还负有督导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对重大事项的收集、 整理、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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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内 部事项报告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 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或报告而未及时上报或报告 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未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内部事项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应报告而不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在第一时间履行事项报告义务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拒绝答复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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