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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Jun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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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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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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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5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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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 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事 ......................................................... 32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1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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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通过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6883208U。
- 第三条 公司于2019 年4 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9]839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3,431 万股,于2019 年5 月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itevis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 号C 座C1104 室,邮政编 码:100085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233,9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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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创新驱动,合力前行。植根中国教育信息化, 服务亿万教师学生;放眼全球科技产业化,提供领先卓越产品。 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机会,为股东创造效益,推动产 业发展与社会进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软件和多媒体交互设备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技术培训;计 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经济信息咨询;会 务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不涉及国营 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理申请手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 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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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分别 如下:
| 如下: | |||||
|---|---|---|---|---|---|
| 序号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股份数量 (股) |
持股比 例 (%)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1 | 鸿达成有限公司 (HONGFU VICTORY COMPANY LIMITED) |
24,107,529 | 24.11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2 | 王京 | 19,578,077 | 19.58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3 | 邢正 | 18,888,643 | 18.89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4 | 张树江 | 16,784,997 | 16.78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5 | 共青城富视创业 投资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
4,940,000 | 4.94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6 | 鸿运(天津)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
3,564,750 | 3.56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7 | 赵红婵 | 1,423,055 | 1.43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8 | 鸿祥(天津)企 业管理咨询中心 (有限合伙) |
712,950 | 0.71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1 |
| 9 | Eagle Group Business Limited(鹰发集 团有限公司) |
9,999,999 | 10.00 | 净资产折股 | 2017.7.3 1 |
| 合计 | 100,000,000 | 100 | - | - |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的股份总数为 137,233,977 股,每股面值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股份34,310,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25.00%。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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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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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 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 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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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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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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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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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事项;
-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 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以上;
-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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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述的有表决权数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 请求之日计算。
-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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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 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 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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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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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规定的通 知中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
(五)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 董事、监事的情形。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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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
(一) 代理人的姓名;
-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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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 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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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 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 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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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四)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五) 公司年度报告;
-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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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
(五) 股权激励计划;
-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 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 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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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
(三)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关联事项 形成决议,必须由参会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半数以上通过;
-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第八十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计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采用累计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 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
(一)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的股东向董 事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会选举;
-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的股东向董事 会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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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
-
(三)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的股东向监事会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
(四)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监事会提名,提请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是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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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或决议约定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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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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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或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己有;
-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
-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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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前以 及生效后的3 年之内,或其任期届满后的3 年之内仍然有效,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 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解除而不能辞职, 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〇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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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由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组成,设董事长1 人。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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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 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 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2 日以前通知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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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人员。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话或其他合适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身 份证号码、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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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
(三)会议议程;
-
(四)董事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项所述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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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 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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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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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 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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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
(二) 检查公司财务;
-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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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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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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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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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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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如监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互冲突之 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 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 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 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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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 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须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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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 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并依据法律法规及监 管规定的要求切实履行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年度盈利且提取法定公积金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分配 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正常 生产经营对资金需求情况下,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 进行利润分配。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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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 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届时公司偿债能力、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 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 配预案,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利 润分配预案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以及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 意后,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 上表决同意的即为通过。
在符合前项规定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 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未作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董事会应当做出详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此外,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通过常设电话、公司 网站专栏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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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 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 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全体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经监事会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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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 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7 个工作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 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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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快递)、 邮件等书面形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快递) 送出的,自交邮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确认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方式送出的,在有关通知被发送至接收方邮箱时视为已 送达。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 券报》中的至少一家报纸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 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30 日内在【报纸名称】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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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报纸名称】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30 日内在【报纸名称】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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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 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 【报纸名称】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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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 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 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 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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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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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工商登记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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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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