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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tevision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May 2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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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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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编:100025 34/F, Tower 3, China Central Place, 77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5, China

T:(86-10)58091000 F:(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予以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 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 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决议等, 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真实、完整,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且一切 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起予以公告。本所律师依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经本所律

师核查,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1.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参会事项及审议事项等内容。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北京 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院北辰时代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孙晓蔷主持会议,与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 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2,67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6.367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名, 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5,675,9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931%。根据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6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01,572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46%。

  1.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2024年5月13日下午股票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 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2.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 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现场投票以 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 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2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2%;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4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3659%;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5313%。

(二)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2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2%;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4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3659%;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5313%。

(三)审议《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2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2%;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4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3659%;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5313%。

(四)审议《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2%;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936,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9191%; 反对6,74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080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825,6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9.5361%;反对6,741,1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463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521,2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22%;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146,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410,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3659%;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14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5313%。

(七)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方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2%;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关于给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5,694,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7371%; 反对6,982,6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2629%;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84,1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27.0117%;反对6,982,67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883%;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关于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2%;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关于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2%;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2,426,2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6%;反对251,3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894%;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15,5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97.3729 %;反对 251,3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62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二)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2,667,7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6%; 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557,0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972%;反对9,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8%;弃权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 档。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见证律师(签字):

姚培华

见证律师(签字):

马秀梅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