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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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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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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23 证券简称:河钢资源 公告编号:2021-26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 年4 月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董事会风险委员会议事规 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六项公司治理相关制度,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 条 |
为保证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公 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 大会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河北宣化工程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 事规则。 |
为保证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会议程 序及决议的合法性,维护公司全体 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股东大会议 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河钢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
| 第二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清律师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平清律师 |
| 条 |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 席股东大会。 |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
|---|---|---|
| 第六 条 |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本章程;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 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八 条 |
原第七条第二款变为第八条 | 股东大会审议为其他方提供担保的 提案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 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 (二)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 务,必须按照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
| 第九 | 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 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
| 条 | 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通过,股东大 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职 权。 |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 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除《公司章 程》第四十一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职 权。 |
|---|---|---|
| 第十 一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 公司发生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款规定 的标准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
| 第十 九条 |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 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 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的提案 作出决议。 |
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属于股东大会 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 删除 原第 十九 条 |
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 会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临时提案 进行审核,对于提案涉及事项对公 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 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 不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可以按照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临时 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果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 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 |
删除 |
| 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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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 十二 条 |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 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 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 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 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 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 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 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 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 并、合并、分立等提案的,应当充 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 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 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 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 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 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 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
| 第二 十七 条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 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 |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有董事会提 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 会在讨论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之前,应先行征得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 …… |
| 第二 十八 条 |
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 | ……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 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 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 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 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上述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 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 |
| 第三 十一 条 |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 应的权利。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一)股东参加现场进行会议登记 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a、法人股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 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法 人股股东有效持股凭证; b、个人股股东:本人身份证和有 效持股凭证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 (二)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 登记的,应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 作指引(实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身份认证 业务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实施 办法办理。 |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享有相 应的权利。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
|---|---|---|
| 第三 十二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及公司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 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
| 召开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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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 十六 条 |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 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 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6 人时; (二)公司为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 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 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前述第(三)向项持股股数按股东 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
| 第三 十七 条 |
原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四款变为第三十七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 票外,根据《公司章程》和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可通过规定的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 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 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的,除现 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 供符合前述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 |
| 票系统。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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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 十九 条 |
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设置 会场,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公 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股东大会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设置 会场,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公 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公司章程》 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四 十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 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 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股东委托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进行,由委托人先签署或者由其以 书面形式授权的其他人签署;委托 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 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四 十一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 股东委托代理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进 行,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授权的其他人签署;委托人为 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书由委托人授 |
|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制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 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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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十二 条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 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 集应采用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 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 分的信息。征集投票权应同时符合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信息披 露的规定。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四 十三 条 |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 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受托代理 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 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 |
股东参加现场会议进行会议登记 的,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 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 效身份证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非自然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 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 |
| 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 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和持股凭证。 |
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 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非自然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 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 持股凭证。 股东参加网络投票进行会议登记 的,应按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股东 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 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有关实施办法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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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 十四 条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临时提案是否具有表决权,如果有 表决权应行使合众表决权的具体 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 |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 |
| 第四 十七 条 |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 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 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公司董事 会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 并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 |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未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
|---|---|---|
| 第四 十九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 |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全部内容,即删除原《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至第五十一条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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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十一 条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 应作出述职报告。 |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 作出述职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 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 行情况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 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 告,内容包括: :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 |
| 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 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 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 独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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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 十二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 |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 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 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 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 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 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 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 金转增股本预案。 |
| 第五 十三 条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 和说明。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
| 第五 十五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 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 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 |
| 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 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认为应当载入 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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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 十六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 |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 | ||
| 第六 十三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 | 公司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候选人的 提名,可由董事会在充分考虑各股 东提名的基础上提出;单独或合并 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 大会参加选举。股东的该项提名应 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前10 天送交公司董事会。 |
| 第六 十四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 | 公司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股东代表担 任的监事,可由监事会在充分考虑 各股东提名的基础上提出;单独或 合并持本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监事候选人,提交 股东大会参加选举。股东的该项提 |
| 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天送交公司董事会。 公司监事候选人中,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由公司工会提名,经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职工对候选人 名单有异议的,50 名以上职工有权 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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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 十六 条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 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表决前, 大会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股东议 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的, 应口头说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股东大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一表 决的规则,即每一议案经所有与会 股东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一项 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 案。 |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 | ||
| 第六 十八 条 |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内容不得 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 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 上进行表决。 |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股东 大会对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 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 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 第六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 | 公司委托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 |
| 十九 条 |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 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公司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
|
|---|---|---|
| 第七 十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 |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现场投票、网 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 他投票方式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 票结果为准。 |
| 第七 十一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 |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
| 第七 十二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
| 第七 十三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 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 第七 十四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 |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
|---|---|---|
| 第七 十五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 |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 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 布。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 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 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 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同时 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 的,还应当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
| 第七 十六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 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第七 十七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七条 |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作为内地与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
|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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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 十八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 |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 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
| 第七 十九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 |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东 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
| 第八 十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条 |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 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 第八 十一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 |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 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 方案。 |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临时股东大会全部内容,即删除原《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第七十二条至第八十条全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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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十二 条 |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法律、法规, |
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 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 |
|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 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 害行为的诉讼。 |
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 述。 股东大会的决议违法法律、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 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 行为的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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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删除 原第 八十 二条 |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 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 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
删除 |
| 第八 十三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 第八 十五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 (六)超过公司董事会权限的投 资、担保、出售或出租资产的议案; (七)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 (六)除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 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八 十六 条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 本; (二)发行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 债券、普通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五)《公司章程》的修改; (六)回购公司股票; (七)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 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普通债券 及其他金融工具;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章程》的修改; (七)回购公司股票; (八)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 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 注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 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 对外担保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 债券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 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等议案时,应由股东大会以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3/4 以 上决议通过。 |
|
|---|---|---|
| 第八 十七 条 |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符合 的合同。 |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 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符合的合 同。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删除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八十七条至第九十七条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 |
|---|---|---|
| 第九 十条 |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 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是、准确 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 表述。 |
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 第九 十三 条 |
本议事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 司章程》并可参照《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 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 致的,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本意是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议 事规则与前述文件如规定不一致 的,以前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
二、《总经理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 条 |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 法行使职权并承担义务。依据《公 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制定本细则。 |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 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 职权并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河钢 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
| 第二 条 |
公司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人 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 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等高级管 |
公司设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主持公司 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 |
| 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 经理工作。 |
|
|---|---|---|
| 第三 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9、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10、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 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 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 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
| 第四 条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 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 |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 4、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五 条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 任制。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会计师)的聘任或解聘,由总 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 制。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的聘任或 解聘,由总经理提出,董事会决定。 |
| 第六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 | 公司设总经理1 名,每届任期为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
|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 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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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 条 |
根据公司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方 案,公司经营管理层岗位设置如 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 |
根据公司机构编制及岗位设置方 案,公司经营管理层岗位设置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
| 第八 条 |
总经理职权如下: ……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
总经理职权如下: …… 10、《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投票权。 |
| 第十 二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 | 董事会秘书依照《公司章程》及公 司其他内部制度的规定行使职权。 |
| 第十 五条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 第十 九条 |
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 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 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 以及各部门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会 议制。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 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 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因故无法主 持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应当有总经 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主持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经讨论 |
| 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总经理作 出决定。 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 理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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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 十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 总经理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总经理办公 会议。 |
| 第二 十一 条 |
下列人员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经理助理。 |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 会计师)、总经理助理应当出席总 经理办公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董 事会秘书、公司业务负责人等人员 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
| 第二 十三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 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 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 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
| 第二 十七 条 |
签订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单项购销 合同额度的权限为3,000万元;如 超过上述标准,总经理办公会以会 议决议的形式上报董事会审批,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理层全权 办理有关事宜。 |
总经理有权决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 单项购销合同金额为3,000 万元以 下的交易;如超过上述标准,总经 理办公会以会议决议的形式逐层上 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经理层 全权办理有关事宜。 |
| 第二 十八 条 |
对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 考核与奖惩办法,建立对经营者的 激励机制。 |
对总经理实行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考 核与奖惩办法,建立对经营者的激 励机制。 总经理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 会的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 以披露。 |
| 第三 十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 | 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固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追究其 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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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 条 |
为维护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 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北宣 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 本议事规则。 |
为维护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 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 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指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钢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 事规则。 |
| 第二 条 |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 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 机构。 |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 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使 监督、检查权利的公司常设机构。 |
| 删除 原第 四条 |
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其中三 分之二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一为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明珠选 举产生。 |
删除 |
| 第四 条 |
具有《公司法》第57 条、58 条规 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 |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 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 监事。 |
|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 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
|
|---|---|---|
| 第七 条 |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 撤换。 |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 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
| 第九 条 |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 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 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 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 空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 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 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 规定的除第(六)项之外的其他职 权。 |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监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 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余任监事会应当提议尽快召集临时 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 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未就监 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第(六) 项之外的其他职权。 |
| 第十 二条 |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 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监事有了解公司 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 密义务。 |
| 第十 六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 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
| 第十 七条 |
监事会由3-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 会主席一名。 |
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2 名 监事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
| 东大会选举产生;1 名监事为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 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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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 八条 |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 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
| 第十 九条 |
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 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二)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 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 公司财务状况,索要有关文件和数 据; (三)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 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 为进行重点监督; (四)对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 时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 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 该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获取非法收入,侵占 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 3.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4.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 |
股东大会授予监事会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 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二)对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 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三)对公司重大的融资、投资、 担保、出售或收购资产、兼并等行 为进行重点监督; (四)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原则,审核公司每月、每季、中 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并可随时检查 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情况,索要有 关文件和数据; (五)对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 有无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 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停止该 行为,并予以纠正: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侵占公司财产; 2.挪用公司资金; |
| 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5.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 同或相近的业务,从事损害公司利 益的活动; 6.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于必要时,提议董事会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接受提议 时,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六)随时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业务执行情况; (七)发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司章程》的行为,可以直接向证券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3.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 储;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 提供担保; 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6.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7.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8.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9.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10.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 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 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 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六)发现董事、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公 |
||
|---|---|---|---|
| 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 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 监管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七)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发行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 以进行调查;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一)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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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 十条 |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 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 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 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 权。 |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 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
| 第二 |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 |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总经 |
| 十一 条 |
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服从监察。 |
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予以配合。 |
|---|---|---|
| 第二 十七 条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 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既 不履行职责又未指定其他监事代 行其职责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可 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并主持监 事会会议。 |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监事共同推选一名监事召集 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
| 删除 原第 三十 二条 |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 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 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
删除 |
| 第三 十三 条 |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 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方为有效。 |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 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 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并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 第三 十八 条 |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 主席负责保管,复印件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 存期限不少于二十年。 |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主 席负责保管,复印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 期限为十年。 |
| 第四 十一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 证件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与前述文件的规定存在 矛盾的,以前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
|
|---|---|---|---|
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 条 |
为加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关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 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 文件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 |
本加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 联交易管理,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及《河 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订本制度。 |
| 第三 条 |
董事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董事会议审议关联交易,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交易,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有效表决总数。 |
| 第七 条 |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项: …… (二)对外投资(函委托理财、委 |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 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 (二)对外投资(函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
| 托贷款等); …… |
…… | |
|---|---|---|
| 第八 条 |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 3、由下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 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3、本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 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3、由下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其他 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 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1 项所列关联 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
| 第九 条 |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 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二) 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4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 |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 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的;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 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二) 款第4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 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八条第(二)款第4 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 人士。 |
|---|---|---|
| 第十 条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指: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是指: ……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
|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 到限制或影响的; …… |
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 股东为自然人);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 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 制或影响的; …… |
|
|---|---|---|
| 第十 四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其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其关联金额未达到本办法第二十 三条所述的标准的,由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视情况 决定是否作信息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其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 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标 准的,由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先后 审批后实施,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作 信息披露。 |
| 第十 五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其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其交易金额达到本办法第二十三 条所述标准,但未达到本办法第二 十四条所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作信息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其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但未达到本制度第二十四条所述标 准的,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 联交易,其交易金额达到本制度第 二十三条所述标准,但未达到本制 度第二十四条所述标准的,由公司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并作信息 披露。 |
| 第二 十条 |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实施的一般程 序: …… (八)实施关联交易(如获过股东 大会批准); …… |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实施的一般程 序: …… (八)实施关联交易(如获过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 |
| 第二 十二 条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当及时披露。 |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发生前款联交易的,应当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
| 第二 十三 条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前款关联交易的,应由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前书面认可 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
| 第二 十五 条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下文件: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 (如适用); (六)深圳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 文件。 |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下文件: ……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 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 文件;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八)深圳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 文件。 |
| 第二 十七 条 |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 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标准的,适用第二 |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 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 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标 准的,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
| 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规定。 已按照上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 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
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已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 再纳入相关累计计算范围。 |
|
|---|---|---|
| 第二 十八 条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 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条相关 规定。 已按照上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 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的相关规定。 (一) 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 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 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 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关存在股权控 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上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 第二 十九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第(十 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 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 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 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 |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七条(十一) 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 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 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 易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 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 |
| 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 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 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 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 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 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 本条第(一)款规定将每份协议提 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 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 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适用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 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 交易,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 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 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适用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 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 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 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 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 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 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二十 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 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 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 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 条第(一)款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 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 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金额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 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 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 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 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 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
|---|---|---|
| 第三 十一 条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 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 相关义务: |
|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 品种;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 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 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 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 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 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 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情况。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 所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 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
|
|---|---|---|
| 第三 十二 条 |
…… 对于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如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债券或债务重组、研究与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等,各控股子公司应在交易发生 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及财务部报告。 |
…… 对于其他关联交易事项,如购买或 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 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债券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各控股子公司应 在交易发生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报告。 |
| 第四 十一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第四 十二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其他有 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前述文件的规定 存在矛盾的,以前述文件的规定为 准。 |
|---|---|---|
| 第四 十三 条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 |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 条 |
为规范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内幕信息管 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证、公 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为规范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加强内幕信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河钢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
| 第二 条 |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信息 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 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内幕 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
| 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门。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
|
|---|---|---|
| 第三 条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 密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备 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和完整。 |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 公司各部门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工作,并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员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 及时和完整。 |
| 第四 条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尚未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的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 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公 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物或网站上正 式公开的信息。 |
| 第五 条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 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 告; |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 大变化; 2、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3、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 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
| 6、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7、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 债券; 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9、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10、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12、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13、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14、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 营性亏损; 15、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6、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
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 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6、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 7、公司发行股票、债券或可转换债 券; 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9、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11、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2、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 售、转让、报废; 13、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 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14、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10%; 15、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宣告无效; 16、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
||
|---|---|---|---|
| 17、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1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19、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2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 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21、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 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2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23、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24、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第六 条 |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 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或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3、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 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
| 4、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5、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 大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中介机 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6、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 和父母; 7、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交易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及公 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或者因公司 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6、因履行工作职责或参与公司重大 事项而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 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 人员; 9、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 父母; 10、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
|
|---|---|---|
| 第七 条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 织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董事会 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 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 案资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以备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随时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 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董事会秘 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 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资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以备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 随时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 披露后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
||
|---|---|---|
| 第八 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公司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 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 幕信息知悉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 段、内幕信息获取渠道等相关信 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 查询。 |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 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公司应如实、完整记 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内幕 信息在公开前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 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相关信息,以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 管机构查询。 |
| 第九 条 |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 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 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 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1、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 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 事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
| 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 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 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 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按照规定 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表》向河北证监局报备,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填报属于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 内幕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
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 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 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 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确认。 相关内幕信息经公司内部审核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按照规定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见 附件一)向河北证监局报备,并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填报属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内 幕知情人信息登记表。 |
|
|---|---|---|
| 第十 条 |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 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 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 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 |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 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 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 |
| 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 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 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
|
|---|---|---|
| 第十 二条 |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备案。 |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证券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 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 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 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第十 三条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 应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 等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知情信息范围控制到 最小,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内幕知情人应通过签订保 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必要措施, 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知情信息范围控制到最小,保证其 处于可控状态。 |
特此公告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More from HBIS Resources Co., 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20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20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Apr 28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Annual Report
2026
Apr 28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6
Apr 28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