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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Apr 2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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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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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原条款 | 修订内容 |
|---|---|
| 第三章股份 | 第三章股份 |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 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
|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 份的人。 |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 人、自然人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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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 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 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 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 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
者。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及公司根据需要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地及公司根据需要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 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
| 第六章 董事会 | 第六章 董事会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 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 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 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 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 四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 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 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 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 数的四分之一。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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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 董事总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职 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1人。董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
董事会成员中可有职工代表担任董事,职工 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不超过1人。董事会中的职 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 会。 |
|---|---|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 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 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公司董 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 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 之一以上的比例。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员会,并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 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 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 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 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关于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 |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
| 第二百五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 报刊。 |
第二百五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和 网站。 |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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