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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1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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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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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 干意见》、《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公司拟在章程中增加党建工作内容,现作出如下修订:

一、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现修订为 :第一条 为维护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二、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公司 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原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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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修订为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 司形式的方案;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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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十六)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意见。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增加党委章节 ,该章节放在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之后,新增章节内 容如下:

第五章 党委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董 事长、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 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党委、纪委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 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 责。

1、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重 大战略决策,落实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 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 建议。

3、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 理事项、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

4、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 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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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党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要按照“党组织研究 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要求,明确党委研究讨论重大 问题的运行机制,做到简便易行、运转高效。

后续各章节、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应调整顺延 。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2018 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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