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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Oct 3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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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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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2016 年10 月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 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目的、内容和方式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相关规定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将根据实 际情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其他相关信息,以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介绍和反映公司实际状况;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 有均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违规对特定对象 进行优先披露;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运用各种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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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

  •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 (一)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二)促进投资者、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增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

  • 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

    • (三)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五)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内容:

  •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

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或重大事项,

  • 包括:

公司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大股 东变化、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 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 (四)企业文化建设;

  • (五)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股东大会;

  • (三)公司网站;

  •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沟通;

  • (六)现场参观;

  • (七)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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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电话咨询;

  • (九)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第七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 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落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均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

第九条强制性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 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 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 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 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 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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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及相关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 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 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第二十条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

  • 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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