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BIS Resource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Feb 1, 2012
53902_rns_2012-02-01_3266e7f1-df64-4102-860d-78deb5a5a525.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12年2月1日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 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有效管理和外部信息报送的规范运行,根据 《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 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需报批 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本制度适用范围内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
1
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 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八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 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 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 员及其关联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 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 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 幕交易的义务。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
2
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副总经理审 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 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 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 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 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 中不得使用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 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 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同时有 关经办人员应督促外部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
3
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应当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 改时亦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