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BIS Resource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Sep 29, 2016

53902_rns_2016-09-29_12db5f42-d652-4462-9940-b45aae5c538e.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

议》与《股份认购协议》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宣化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河北宣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分别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俊安(辽宁)实 业有限公司以及中嘉远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以及公司分别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北信瑞丰点石 3 号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 资产管理计划)、新余市诺鸿天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国泰君安君享宣工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系由国泰君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 林丽娜以及余斌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股份认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 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河北宣工董事会于 2016 年 9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以及《关 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附条件生 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之独立意 见》之签署页)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栋章 杨志军 李耿立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