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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0
Mar 30, 2020
53902_rns_2020-03-30_0686220b-f73e-4a58-b382-30c3af0c0657.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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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的 基础上,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预计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 年度受部分月份铁矿石实际售价低于预计值和M+2 结算价格 调整机制等客观因素影响,使公司实际发生关联交易总金额低于预计总金额 23.02%,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较为全面 的反映了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情况,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关联交易 定价合理,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 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0 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与财务公司持续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7 号——涉及财务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 年度与河钢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财务公司”)的关联存贷款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
1、财务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 合法的经营资质,其为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是按照平等协商的原则商定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2、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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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永前 商有光 王占明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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