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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6

Dec 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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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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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宣化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河北宣工”)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分别与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物产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俊安(辽宁)实 业有限公司以及中嘉远能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本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 河北宣工董事会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 充协议》、《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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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高栋章 杨志军 李耿立

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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