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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Aug 2,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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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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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11]字0730第195号

致: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河北宣工 " 或 " 公司 " )董事会 聘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委派,本所律师为河北宣工 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宣化工程 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 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河北宣工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于2011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召开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 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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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方式,会议 召开时间为2011年7月30日上午10:00,会议地点为河北宣化东升路21号河北宣化 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会议由董事长冯喜京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11年7月22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7048.1867万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5.6%。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关于增补苏永辉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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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

(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审议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048.1867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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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田 予

经办律师:李 兆 存

经办律师: 贺 维

201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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