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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Apr 25,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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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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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利安达专字[2018]第 2163 号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 对后附的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宣工") 截至 2017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 21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关规定, 编制《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据,是河北宣化工程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董事会关 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 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 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 会计记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 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鉴证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我们认为, 河北宣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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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第2号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编制。
本鉴证报告仅供河北宣工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日 的。

中国 •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