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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2

May 1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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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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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519 第 0420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519 第 0420 号

致: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钢资源"或"公司")聘请和北京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河钢资源二○二 一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以及《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 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 行了核验。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并对本 次会议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河钢资源二○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

并 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9日14: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385号公司会 议室召开。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9 日9:15-15: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2年5月13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 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股份290,336,44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04%。上述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表决,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1人,代表股份31,417,407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32%。上述中小股东均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 票表决。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议案七: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十三: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议案九、议案十一、议案十二为特别决议提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六为关联交易提案,关联股东河钢集团 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将在本次股东大会述职。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 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资料,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0,234,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0%; 反对 62,700 股,弃权 38,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315,90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9%;反对 62,700 股,弃权 38,800 股。

议案二: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0,234,94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650%; 反对 62,700 股,弃权 38,8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1,315,907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69%;反对 62,700 股,弃权 38,800 股。

议案三: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90,234,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0%;反 对62,700股,弃权38,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15,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9%;反对62,700股,弃权38,800股。

议案四: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90,234,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0%;反 对62,700股,弃权38,8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15,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9%;反对62,700股,弃权38,800股。

议案五: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290,274,5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7%;反 对61,9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55,5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30%;反对61,900股,弃权0股。

议案六:关于与河钢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同意63,830,1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8754%;反 对706,500股,弃权19,500股。关联股东河钢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中,中小 股东同意30,691,4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92%; 反对706,500股,弃权19,500股。

议案七: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90,234,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50%;反 对43,200股,弃权58,3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15,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69%;反对43,200股,弃权58,300股。

议案八:关于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2022年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90,29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51%;反 对43,2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74,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5%;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议案九: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9,629,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67%;反 对706,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0,710,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12%;反对706,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89,629,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67%;反 对706,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0,710,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12%;反对706,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一: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9,629,9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7567%;反 对706,5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0,710,9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512%;反对706,5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0,293,2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851%;反 对43,2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74,2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25%;反对43,200股,弃权0股。

议案十三: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90,273,74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84%;反 对62,70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31,354,70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4%;反对62,700股,弃权0股。

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述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全部议 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钢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一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贺 维:

黄珏姝:

2022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