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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IS Resource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07
May 3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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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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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受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宣工或公司)董事会聘请 和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徐德彬出席河北 宣工2006 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法律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 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河北宣工2006 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于2007 年4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召开公司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会议于2007 年5 月29 日上午9 点30 分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东升路21 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 长王建军先生主持。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会议召开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07 年5 月18 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全体股东或授权代表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师。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 人,代表股份3137.25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01%。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一 《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 《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 《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议案四 《2006年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五 《2006年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六 《关于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议案七 《关于审议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议案》 议案八 《关于审议综合服务协议及土地租赁协议的议案》 议案九 《2006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列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 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至九同意均为3137.25 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0 股;弃权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上述九项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 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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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二零零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徐德彬
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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