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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son Trading(China)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9
May 20,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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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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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井泉、张婷婷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 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 www.sse.com.cn )。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 00 在江苏省昆山市花 桥镇花安路 100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玉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58,270,0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71.9747%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58,270,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74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如下:
-
(一)《公司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二)《公司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三)《公司
2018年度财务决算及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 -
(四)《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五)《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六)《关于公司
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
(七)《关于公司
2018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
(八)《独立董事
2018年度述职报告》; -
(九)《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十)《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
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
(十一)《关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
(十二)《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
(十三)《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 -
(十四)《关于终止实施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授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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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9 年 5 月 20 日 至 2019 年 5 月 20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 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