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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VITI ELECTRONICS CORP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Jul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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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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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23 证券简称:威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0 转债代码:113514 转债简称:威帝转债 转股代码:191514 转股简称:威帝转股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7 月19 日

  • 可转债付息日:2019 年7 月22 日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 年7 月20 日公 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威帝转债”或“可转债”)将于2019 年7 月22 日开始支付自2018 年7 月20 日至2019 年7 月1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 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债券名称: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威帝转债

  • 3、债券代码:113514

  • 4、债券种类:可转换为公司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 5、发行总额:20,000.00 万元

  • 6、发行数量:200 万张

  • 7、面值和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

  • 人民币100 元。

  • 8、债券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5 年,即

  • 2018 年7 月20 日至2023 年7 月19 日。

  • 9、债券利率:第一年为0.4%,第二年为0.6%,第三年为1.0%,第四年为

1.5%,第五年为2.0%。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1、转股期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19 年 1 月28 日至2023 年7 月19 日止。

12、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人民币5.92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人民币 4.85 元/股。

13、可转债信用评级:A+

14、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15、担保事项:本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振华先生

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质押资产进行质押担保。

16、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 为2018 年7 月20 日至2019 年7 月19 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含税), 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7 月19 日

2、可转债付息日:2019 年7 月22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9 年7 月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威帝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 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 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 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可转债兑息日2 个交 易日前将本期可转债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于兑付机构领取可转债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 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

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税)。

3、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 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 年1 月1 日 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 月1 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18 年11 月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2018 年11 月7 日起至2021 年11 月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 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 元人民币(含 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哈平西路11 号

联系人:郁琼、周宝田

联系电话:0451-87101100 传真:0451-87101100

2、保荐人、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 号民生金融中心A 座16-18 层 保荐代表人:杜存兵、王如鲲

联系电话:021-60453987 传真:021-60876732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7 月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