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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VITI ELECTRONICS CORP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Apr 2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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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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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名称: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杜存兵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 B座2104 联系电话:021-60453962/传真:021-60876732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居韬 |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 B座2104 联系电话:021-60453995/传真:021-60876732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478 号” “ ” “ ” “ 文件核准,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威帝股份 、 公司 或 上市公 司”)于 2018 年 7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 5 年(简称“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20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 6,500,000.00 元 (含增值税,下同),实际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 193,500,000.00 元;另扣 减其余发行费用 1,096,606.86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2,403,393.14 元。民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威帝股份本次发行的保 荐机构,对威帝股份进行持续督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简称“《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的规定,民生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威帝 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19 年度的持续督导情况报 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 |
|---|---|
| 工作内容 | 完成或督导情况 |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已与威帝股份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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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来,至本报 告签署日止(“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通过日 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 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持续督 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 违规或违背承诺事项。 |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
|
|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 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 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 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 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 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其他文件进行了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
| 11、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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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 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未发生此类事项。 |
|---|---|
| 12、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无未履行承诺事项。 |
| 13、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 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 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上市公司2019年度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4、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 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15、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民生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 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 量。 |
| 16、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 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 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 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未发生该 等情况。 |
| 17、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 的制度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 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发生该等事项。 |
| 18、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的内控制度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有效执行 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未发生该 等事项。 |
| 1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 在持续督导期间,民生证券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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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并出具了关于募 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
|---|---|
| 2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并发表意见 |
经核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违 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 |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 关规定,民生证券对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度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 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 披露内容完整,持续督导期间未因信息披露问题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纪律处 分或处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威帝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 《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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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威帝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19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杜存兵) (居 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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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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