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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8

Jun 22,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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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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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江铭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黑龙江 江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及《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 就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1、2018年5月28日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 2、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通知已于公司六届二十八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5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021号、临 2018-022号), 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投票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 3、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六届二十七次董事会、六届二十八次 董事会、六届十四次监事会、六届十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 2018 年 4 月 24 日、5月 2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 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18-017 号、临 2018-019 号、临 2018-021 号、临 $2018-023 \exists$ .
  • 4、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8年6月22 日 14 时,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 8#301 会议室如期举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长陈笠宝主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18年6月21日15:00至6月22日15:00 时

本所认为, 召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及通知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 1、根据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 出席本次 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 人, 共计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15,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2%。其中:
  • (1) 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 共计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 237,615,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2%。
  • (2) 经公司核查确认, 无公司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讲 行有效表决。
  • 2、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讲 行了表决。
  • 2、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均由委派的律师、监事讲行清点, 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3、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按非累计投票方式合法获得通过:

《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监事2017年度薪酬的议案》

《公司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4、会议审议的下列议案按累计投票方式合法获得通过:

《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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