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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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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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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本细则经2025 年9 月29 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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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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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 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 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 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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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会议召开前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 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依照程序采取现场或通讯方式召 开;公司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 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 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
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 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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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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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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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议。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 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 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 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 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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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的费用。
第十四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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