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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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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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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董事工作管理办法
(本制度经2025 年9 月29 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哈尔滨东安汽 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 行,进一步明确外部董事的选聘、职责、义务,提升外部董事服务保 障工作水平,完善外部董事服务保障工作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哈尔滨东安 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公司以外人员担任的董事, 且在公司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其中,对于 外部董事中的独立董事,还应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司章程》等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四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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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聘管理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六条公司选聘独立董事的,应满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公司章程》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除独立董事外 的其他外部董事,由集团公司按程序推荐。
第三章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 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
(二)诚信守法,遵守《公司章程》,廉洁自律、忠诚保密,自 觉维护股东利益和企业、职工群众合法权益;
(三)依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客观、充 分地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相应责 任;
(四)勤勉工作,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关注企业事务,通过调研、查阅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参 加有关会议、听取汇报、与有关方面沟通等方式,及时了解和掌握足 够的企业经营运营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 表决;
(六)及时了解掌握公司发展动态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围绕业 务发展、管理变革以及加强和改进董事会运行等,提供有价值的意见 建议,为经理层提供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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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发现有违反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落实决议不力情形,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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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任职公司提出质询,予以制止或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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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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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的现场培训和线上培训,不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能力和知识水 平;
(九)积极参与专门委员会会议,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科学 判断和合理建议;
(十)自觉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职工监督,接受对其履行职责 的合理建议;
(十一)独立董事还需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对相 关议案发表意见;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履职管理和服务保障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外部董事日常管理和履职保障的职 能部门,承担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的职责,及时落实、协调 外部董事提出的各项履职要求。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董事会办 公室做好保障外部董事履职相关工作,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及时提供外部董事履职的各项信息及资料,与外部董事做好沟通。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支撑和服务保障: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涉及企业改革发展 监管的文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送达外部董事;
(二)协助外部董事根据工作需要可出(列)席公司党委会、董 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职代会等重要会议;
(三)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范围内,根据履行职 责需要,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和会议 记录等相关资料、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及听取专题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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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途径,跟踪检查董事会决议、重点工作等执行情况;
(四)为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公务出行、调研和 通信等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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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每年视情况组织外部董事实地考察或现场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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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外部董事履职所需其他支撑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提出的涉及公司决策、生产经 营、重大事项等相关问询,公司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 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三条公司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汇报报 告期内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主要包括公司重大项目进展、董事会决 议执行情况、董事会授权管理情况等事项,应征求外部董事意见和建 议。针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可不定期向公司外部董事进行专项汇报, 外部董事应当及时反馈意见。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当2 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或者论证不明确、且不能及时补充相关资料或提供论证说明时,可 以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者缓议个别议题,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提议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议题的外部董事应当对议题再次提交审 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持续提高日常服务保障水平:
(一)强化日常工作服务。公司应当为外部董事开展调研、查阅 资料、日常办公、参加会议、撰写报告等日常工作提供及时、高效的 服务。除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外,公司召开的有关战略研讨、经 营分析等专项会议,可以视情况安排外部董事出(列)席。
(二)规范履职业务培训。公司应当保证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间按 照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协会等监管部门 或行业自律部门组织的董事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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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履职纪实台账。公司应当建立外部董事履职台账,详 实记录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表决结果、开展调研、参加培 训、与有关方面沟通、提出指导和咨询意见等方面情况。
(四)配合外部董事撰写履职报告,提供支持,包括参加会议、 调研等情况。
第五章考核评价及薪酬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对委派的外部董事进行考核与评价,上市公 司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评价与薪酬按照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责任追究及退出
第十八条外部董事责任追究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失 责必究、追责必严。
第十九条外部董事履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国有资 产监管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本人表决时投赞成票或者 未表明异议投弃权票的。
(二)在董事会及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决策中不担当、不作为, 消极行使表决权,无充分理由多次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内幕信息实 施交易,泄露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损害国家或者任 职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 或者类似业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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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的重大情况、反映的重大问题严重失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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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反规定接受任职公司的馈赠以及报酬、津贴和福利待遇
的。
-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外部董事辞职或退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因外部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外部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外部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不一致时,以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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