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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Sep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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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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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工作细则经2025 年9 月29 日召开的九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 用,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和《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公司与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 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的财务、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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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

  • (三)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

  • 格证书或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一)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

  •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

  • 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 (一)最近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 (二)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 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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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 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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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 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 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长专题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 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四章 聘任和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有关规定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董事会秘书依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设立 由董事会秘书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并设置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 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细 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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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 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 出。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五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 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事项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董事会秘书应承诺在任职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 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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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的范围。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 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人员之前或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委任一名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上海 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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