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12, 2010

56542_rns_2010-04-12_a2ff6133-c188-482c-a173-de86f281f53a.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 公司治理,实现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内在价值,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 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 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实现以公司价值最大化 为目标的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券及公司发 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和支持;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举的投资理念;

1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视情 况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 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来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自 愿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或难以实现的,公司有责任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更新,保障投 资者合法权益;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2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的服务对象:

  •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

  • 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 (五)证券监管部门以及相关政府机构;

    • (六)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 (二)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三)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 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3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 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 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 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 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 者进行及时、充分沟通;

4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 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提高投资者 行使权利的便利性;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八)跟踪与研究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

  • 律法规,通过适当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 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 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避免出现其同时为同行 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5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 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第十五条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 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 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 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 工作。

(二)公司应该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 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以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 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三)为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根据情况,公司可邀请媒体对 股东大会进行报道。

第十七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在公司网站(http://www.daengine.com.cn)上设立 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6

(二)公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领导人讲话、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 (三)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四)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 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 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 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 动上对关注度较高的予以答复。

(三)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 直播的方式。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 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 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五)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或文字可以放 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7

第十九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 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 (二)公司应该积极创造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的机会。

(三)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 公布。

  • (四)公司的一对一沟通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 行现场参观。

  •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 理的参观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三)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 行回答,并记录沟通内容,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部保存。未经允许, 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四)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 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 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一条 电话咨询

(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8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 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 回答投资者咨询。

  •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 如有变更及时公告,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电子邮件沟通

  • (一)董事会秘书信箱为公司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 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子邮箱应有专人负责,并承诺在24 小时之内给予投 资者回复。

  •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告,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四)公司在与投资者互动过程中,应该积极索要投资者的电子 邮箱,以便长期沟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