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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bin Dongan Auto Engine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1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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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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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平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 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参 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包括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 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 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 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 一) 与《上市规则》第9.2 条、第11.12.2 条、第 11.12.3 条规定事项有关的信息;

(二)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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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 的信息;

  • (四)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 (五)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获取经营性用地,重大银 行借款,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

  • (六)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没有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非公开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 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交易或 传播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 关联人;

  •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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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 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 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将非公开重大信息提供给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的机构或个人。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与公司有业务往 来的融资方,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师、律师、投资银行等。

公司在向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非公开重大信息 前,应核实是否确属必要,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否则,公司不得 提供该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有意选择 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保密或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等为由不履行 或不完全履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质询的 义务。

第三章 公平信息披露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及程序,保 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即所有的信 息传递工作均应交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合规进行。董事(不包括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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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 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公司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发出正式公告前,有关 非公开重大信息处于保密状态。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 公司应当立即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 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不得在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络上刊载非公开 重大信息。

(三)公司应制定接待和推广制度,内容应至少包括接待和推广 的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泄露 非公开重大信息的规定等。

(四)公司应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 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 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五)公司如不能判断某行为是否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应该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六)公司应将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开。

第十二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 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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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特定对象在对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调研、沟通、 采访等活动时,不得要求他们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对 于在调研、沟通、采访活动中了解到的信息,特定对象应判断该信息 是否属于非公开重大信息,调研报告成稿前需征求公司证券部的意 见。特定对象不得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报道等中披露 或引用非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 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特定对象不得利用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进 行证券买卖。

第十五条 如果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外泄(如出现媒体报道、研 究报告、市场传言等),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情况,并采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将该信息向所有投 资者迅速传递。

第十六条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立即自查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息。如有,应采 取立即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如没有,董事会应在异常波动公告 或澄清公告中声明,公司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非公开重大信 息。同时,公司应自查是否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并在公告中 予以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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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有关特殊事项信息的公平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与对手方进行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重大业 务合作、签订重大合同等),而公司觉得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 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 定性,公司也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作出公告,提示商谈内容 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风险。 第十八条 公司如果知悉或理应知悉股东或有关部门正在进行有 关公司的商谈,如果商谈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项(如重组、收购兼并等),而公司觉得有关 信息难以保密,或证券交易出现异常,即使商谈未完成、协议未签署、 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也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作出 公告,提示商谈内容和进展情况,并在公告中充分提示该事项存在较 大不确定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 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以促使特定对象认购 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公司业绩有重大变化或与市场预期相差较大 等情形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发出业绩预告公告,不得提前将上述信息 披露、透露或泄露给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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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其它机构等第三方 针对公司发出的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立即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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