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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ang Technology Co.,Ltd. AGM Information 2015

Apr 2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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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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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担任贵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 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 会 ”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 中国 ” ,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 《公司章程》;

  • 2 . 2015 年 4 月 7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3 . 2015 年 4 月 9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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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汉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等资料并现场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所持股份为 89,623,0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1.8598%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1 人,所持股份为 18,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所 持股份为 89,641,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8683% 。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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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审议《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2 .审议《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3 .审议《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4 .审议《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5 .审议《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6 .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7 .审议公司董事 2014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8 .审议《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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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9 .审议公司监事 2014 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0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0.1 关于提名刘迎建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0.2 关于提名姚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0.3 关于提名徐冬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0.4 关于提名蒋磊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0.5 关于提名朱德永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0.6 关于提名刘秋童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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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7 关于提名鲁桂华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8 关于提名王璞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9 关于提名张利国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1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 11.1 关于提名王超英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1.2 关于提名江婧女士担任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23,0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9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2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3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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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 89,641,217 股赞成, 0 股弃权, 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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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周思丞

单位负责人 ~~:~~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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