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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wang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4,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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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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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 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 “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 )的 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 本所 ” )担任贵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 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 本次股东大 会 ”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 “ 中国 ” ,为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
1 . 《公司章程》;
-
2 . 201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的《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3 .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4 .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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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汉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股份为 95,974,9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8266%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 5 人,所持股份为 42,87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人,所 持股份为 96,017,8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8466% 。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列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各项 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公司 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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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审议《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3 .审议《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4 .审议《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5 .审议《 201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6 .审议《 201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7 .审议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8 .审议公司董事 2013 年度薪酬(津贴)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9 .审议公司监事 2013 年度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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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10 .审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层持股计划实施细则》及实施方 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 11 .审议《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超额奖励计划实施细则》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95,997,354 股赞成, 0 股弃权, 20,473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87% 赞成,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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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唐丽子
高 照
单位负责人 : 王 玲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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