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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ow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Apr 27,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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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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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充分合规的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同时,利用资本运作、权益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手段,使公司价值得以充分实现,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从而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

第五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系统性原则:市值管理应当秉持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大关键要素;


(二)常态性原则: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应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四)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并决策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八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组织执行者,具体职责包括:

(一)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二)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协调处理。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为市值管理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并配合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二条 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期持有公司股份,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相对稳定。同时,公司应当积极做好与股东的沟通,引导股东长期投资。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并购重组,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及优秀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

(三)现金分红:公司应综合考虑行业特点、盈利水平、资金流转等因素,制定清晰、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增强现金分红的稳定性、持续性和可预期性。

(四)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向投资者传递公司真实投资价值。

(五)股份回购:公司可根据发展需求及市场环境变化,在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影响日常经营的情况下,适时开展股份回购。

(六)投资者关系管理: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根据公司经营业绩情况或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现场调研、电话会议等多种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地沟通,不断加强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机构等的交流互动,增进价值认同。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做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市值管理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应当对公司的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持续监测,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行业平均水平及资本市场趋势等设定并适时调整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六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排查程序,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或发布公告等方式,说明公司经营状况、发展规划等情况,或对市场误解的信息进行澄清;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鼓励增持股份的措施;

(四)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