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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ang Group Co.,Ltd. M&A Activity 2019

May 9,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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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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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阎志先生要约收购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持续督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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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2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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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阎志先生要约收购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2018 年持续督导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天风证券”)接受收购 人阎志先生(以下简称“收购人”)委托担任其收购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汉商集团”、“上市公司”)之财务顾问(上述收购行为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持续督导期从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至要约收购完成后的12 个月 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财务顾问现结合汉商集团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 告,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自2018 年11 月28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以下简称 “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 况报告如下:

一、收购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情况

2018 年11 月28 日,汉商集团公告了《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约 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要约收购报告书》),收购人阎志先生向汉商集团其他 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公司股份的部分要约,要约收购期限为2018 年11 月30 日 至2019 年1 月2 日。

2019 年1 月4 日,汉商集团公告了本次要约收购结果。预受要约股份数量 超过21,560,000 股,收购人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

2019 年1 月5 日,汉商集团公告了相关股份完成交割的情况,截至2019 年 1 月4 日,本次要约收购的清算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收购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 要约收购的义务,及时办理了本次收购的股权过户并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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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

根据汉商集团披露的2018 年年度报告,汉商集团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不断完善和优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 的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关于股东与股东大会:公司能够按照规定召集、召开股东大会,制定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的地位,能够 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2、关于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制定了《控股股东行为规范》,控 股股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享有的权利,没有超越股东 大会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活动,没有占用公司资金或要求为其担保 或为他人担保,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与公司做到了明确分开。

3、关于董事与董事会: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和变更董事。 公司现有董事9 人,其中独立董事3 人,董事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的 要求;公司董事会能够不断完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下设了战略与发展、提名、审计、薪酬与考核等4 个专 业委员会。董事会成员能勤勉尽责,认真履行职权,对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维 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4、关于监事和监事会:监事会能够不断完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能够认 真履行职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会、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责任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了监督。

5、关于利益相关者:公司能够充分尊重和维护债权人、股东、员工、客户 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6、关于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公司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逐渐形成了 一套公正、透明的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制度。

7、信息披露及透明度:报告期,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确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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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有平等机会获得信息。

(二)收购人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相关情况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对汉商集团的股东权益。 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 产生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汉商集团、收购 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现状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依法行使对汉商集团的股东权 益,未因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而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等主管机构的处罚。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一)关于保障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方面的独立性,收购人及 一致行动人分别出具了《关于保障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函》。就确保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专职在上市公司工作,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有,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 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领取薪酬。

  • 2、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 业(如有)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 3、保证上市公司的人事关系、劳动关系、薪酬管理体系独立于本承诺人。

4、保证本承诺人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人选都通过合法的程序进 行。

(二)关于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5、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三)关于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 构。

2、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汉商集团《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之间在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4、保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独立自主地运作,本承诺人不会超越股东大会 直接或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决策和经营。

(四)关于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不违规占用上市公司 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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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证不以上市公司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 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五)关于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 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在产、供、销等环节不依赖本承诺人。

2、保证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事项,尽量避免或减少上市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 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之间发生关联交易;杜绝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资产的行为;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 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履行关联交 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人保证不通过单独或一致行动的途径,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外的任 何方式,干预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影响上市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 产、业务方面的独立性;保证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如有)保持独立。

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 位期间持续有效。”

(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收购人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在本次收购完成后,若取得 上市公司控制权,则承诺收购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1、不直接或间接新增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2、不新增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也 不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或其他拥有股票或权益的方式在其他公司或企业新增与 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 3、在未来的投资方向上,避免投资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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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企业。

4、在未来经营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实质性竞争且本人取得上市 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有权优先收购该等竞争业务有关的资产,或本人 通过解散、对外转让等方法,处理所持从事竞争业务公司的全部股权,以消除同 业竞争。

5、在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且本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本人所控 制企业从事的酒店业务及旅游业务、会展场馆租赁业务若被认定为与上市公司存 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之日起或产生同业 竞争业务之日起五年内将酒店或旅游、会展场馆等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具体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 的公允价格转让与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6、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且本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下,如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及本 人控制的公司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 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 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与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 条件让与上市公司,则承诺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 后再让与上市公司。

7、保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公司 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 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8、本承诺持续有效,直到本人不再拥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为止。”

(三)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

为避免和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收购人做出书面承诺如下:

“1、本次要约收购完成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或者董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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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承诺人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 表决的义务。

2、本人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下的企业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及关联方提 供违规担保。

3、若本人及关联方未来与上市公司发生必要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 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依法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汉商集团 《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审议程序,从制度上保证汉商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利 益不受损害,保证不发生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汉商集团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收购人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 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不存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 划。”

(二)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 来12 个月内对汉商集团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 或合作的计划,或汉商集团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若收购人后续拟对汉 商集团进行业务整合,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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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人治理结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股东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 障全体股东和上市公司利益。未来12 个月内,收购人将计划按照《公司法》、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 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设置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 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 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未 来12 个月内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除此以 外,收购人未提出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上述计划 落实情况良好。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未发现汉商集团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 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持续督导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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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和汉商集团按照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未发现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 的情形,收购人按照《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落实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 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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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阎志先生要约收购武汉市 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2018 年持续督导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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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5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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