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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shang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0
Mar 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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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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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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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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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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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依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制 定会议须知如下:
一、公司股东(包含股东代表,下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依法 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 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的 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 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召开前15 分钟到达会议现场向大 会会务组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身 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等,经验证后方可 出席会议,领取会议资料。
四、股东及股东代表的发言或提问,应遵照会议议程的统一安排。 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或涉 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建议每位提问的股东发言时 间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 答。
五、为提高会议议事效率,主持人可以掌握回答股东问题的时间, 表决时不再进行会议发言。
六、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表决票要求 填写意见,由股东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取选票。将从参会股东中提名 一位股东代表,与律师、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 会议主持人或指定相关人员宣布。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 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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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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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受疫情影响,建议股东优先选 择网络投票)
会议召集人: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时间:2020 年 3 月 13 日 14:00
现场会议地点: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 134 号公司本部 801 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会议议程: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总数,出(列)席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管人员等;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一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议案三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
四、股东表决;
-
五、推荐大会计票、监票的股东代表和监事人选;
-
六、请监票人员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七、律师宣布法律意见书;
-
八、与会董事在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
九、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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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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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2 议案一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5 议案二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 6 议案三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 7 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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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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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董事张宪华先生因职务变动的原因向公司股东大会及 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 股东阎志先生提名杜书伟先生为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与第十届董事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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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杜书伟先生,1967 年 11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曾任同济医 科大学同济医院经管办副主任,主任,财务处处长;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总会计师,副 院长;永泰集团公司副总裁;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广泰国际控股有限公 司 CEO,兼任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中国医药会计学会常务副会长等。2019 年 3 月 至 2020 年 2 月,担任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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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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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独立董事杜书伟先生因职务变动的原因向公司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提交了辞职报告,辞去了独立董事职务。经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审核,同意公司股东阎志先生提名戴小喆女士为第十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与第十届 董事会一致。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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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戴小喆女士,1978 年 11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正高级会计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同济 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财务处副处长。在《中国卫生经济》、《医学与社会》、《中国医院管理》 等核心期刊公开发表多篇文章,承担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委财务司,中国卫生经济学会、 中国医药会计学会等多项研究工作。作为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公立医院财务管理体系创新研 究与应用》获得中国医院协会医院科技创新奖二等奖,湖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成果被湖北 省科技鉴定评价委员会认定为国内领先水平。作为单位主要牵头人,参加财政部、国家卫生 健康委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制度的政策制定、培训指导以及工作指南编写等工作。 兼任中国医药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卫生经济学会财会分会理事、湖北省预防医学会卫生 事业管理专业常务委员、湖北省总会计师协会会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工商管理 学院研究生合作导师,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湖北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专 家。获得“全国高端会计人才”,“武汉市高级会计人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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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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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经营范围中将增加“研发、 生产、销售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医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的批发、 进出口;研发、生产、销售卫生用品类;药品的经营;医疗投资; 医院管理服务;养老服务”。根据公司经营范围的变更情况,拟 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修改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 机关核准为准。《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变动,详见本次董事 会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请授权公司工作人 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宜,并通过有关部门取得相应许可证及资 质。
公司目前尚未开展上述相关业务,也未取得相关业务的资质。 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 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请予审议。
2020 年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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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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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4 月修订)》 等最新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将公司章程修订 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备注 |
|---|---|---|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 品、……酒类零售。(依法须经 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 的经营范围:百货、针纺织 品、……酒类零售。研发、生产、 销售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医 用器械和医用耗材的批发、进 出口;研发、生产、销售卫生用 品类;药品的经营;医疗投资; 医院管理服务;养老服务。(依 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公司经 营需要 |
|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国有企 业的领导,毫不动摇加强国有 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的领导、 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 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得到充分 体现和切实加强,推动做强做 优做大国有企业。 |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贯彻落 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毫不动摇坚持党对企业的 领导,毫不动摇加强企业党的 建设,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 设、全面从严治党在深化企业 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 强,推动做强做优做大企业。 |
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 |
|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 责 (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形 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 民主的决策机制,确保国有企 业资产保值增值。 |
第十九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 责 (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 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形 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 主的决策机制,确保企业资产 保值增值。 |
公司实际控 制人变更。 |
|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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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 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 本公司股份。 |
|
|---|---|---|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
第三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照第三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第(三)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工。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本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三十一条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第三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 |
明确股份种 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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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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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时; |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6人或《公 司法》规定人数时; |
根据《公司 法》 |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
第八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 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㈠、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发 起人提出。 |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一)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监 事会监事候选人名单提案由发 起人提出。 |
累积投票制 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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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㈡、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 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 事、监事时,董事会提名的人 选可作为董事、监事候选人; 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非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人选亦可作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 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 工民主选举直接产生。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 的操作办法由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规定。 |
(二)因董事会、监事会换届改 选或其他原因需更换、增补董 事、监事时,董事会提名的人选 可作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 届监事会提名的(非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人选亦可作(非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职 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 选举直接产生。 ……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实施办法: ㈠累积表决票数计算方法 ⑴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应选 举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即 为该股东本次表决的累积表决 票数。 ⑵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 应当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 积表决票数。 ⑶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当在每轮 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 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 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 东大会监票人、见证律师或公 证处公证人员对宣布结果有异 议时,应当立即进行核对。 ㈡每位股东均可以按照自己的 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 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 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 者监事候选人,如果股东投票 于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时,不必平均分配票数,但其 投票数之和只能等于或者小于 其累积表决票数,否则,该项表 决无效。 ㈢董事或者监事当选 ⑴等额选举 ①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获取选 票数超过参加会议有效表决股 份数二分之一以上时即为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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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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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选; ②若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但已当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成 员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董 事或者监事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填补; ③若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少 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由此 导致董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不足 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 时,则应对未当选的董事或者 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④若第二轮选举仍未满足上款 要求时,则应当在本次股东大 会结束之后的二个月内再次召 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 事进行选举。 ⑵差额选举 ①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且人数等于 或小于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时,则该部分候选人即为当 选; ②若获取选票超过参加会议有 效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人数多于 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时, 则按得票多少排序,取得票数 较多者当选; ③若因两名及其以上的候选人 得票相同而不能确定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时,则对该得票相同 的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④若第二轮选举仍未能决定当 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大会 另行选举;但若由此导致董事 或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当 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的二 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 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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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
第九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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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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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义务。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9 年4 月修订)》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 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 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 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对交 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㈠、本章所称“交易”,适用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第9.1条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应对交 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章所称“交易”,适用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9.1条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
根据《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19 年4 月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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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 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仍包含在内。 ㈡、公司关于交易的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本 条第㈡.1 项规定的任一标准 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下 列任一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 准: ⑴、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⑵、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 万 元; ⑶、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万元; ⑷、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 元; ⑸、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
务; ……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 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 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 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 含在内。 (二)公司关于交易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应遵守如下规定: 1、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 公司义务的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6)《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标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未达到本条 第(二).1 项规定的任一标准 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未达到下列 任一标准的,董事长可以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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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200万元。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公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的审批权限: ⑴、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⑵、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批; ⑶、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内、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内,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 下的关联交易,董事长可以批 准(提供担保除外)。但董事长 为关联人的,该交易须经董事 会批准。 …… ㈣、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 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必须 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之外的 其他交易事项,授予董事会代 为行使。 …… ㈦、公司拟向债权人进行资产 抵押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负债总额50%以上、 100%以下,且金额在20,000万 元以上、40,000万元以下的, 由董事会批准;负债总额以上, 且金额超过40,000万元的,由 股东大会批准。 |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绝对值计算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 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的审批权限: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 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 万元以上、但低于人民币3000 万元或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就同一标 的或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 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 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 交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 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 至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0.5% 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事项,以 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就同一标的 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 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交 易事项,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2)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 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 值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 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 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关 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向股东 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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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 (四)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 股东大会可以以决议的形式将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必 须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之外 的其他交易事项,授予董事会 代为行使。 …… (七)公司拟向债权人进行资 产抵押涉及的金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负债总额50%以 下,或金额在20,000 万元以下 的,由董事长批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负债总额50%以 上、100%以下,且金额在 20,000 万元以上、40,000 万元 以下的,由董事会批准;负债总 额100%以上,且金额超过 40,000 万元的,由股东大会批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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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 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 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奖惩; (九)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
第一百三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 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八)拟定公司职工(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的工资、福利、奖惩; (九)决定公司职工(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的聘用和解聘; |
职工中有担 任董、监、高 职务的,分别 由股东会、职 工代表大会、 董事会考核 及任免。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
依照《公司 法》条款 |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 稳定性。同时,公司也应兼顾 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结 合自身发展、规划等因素,制 |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及调整: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公 |
根据《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 (2019 年修 订)进一步明 确利润分配 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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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利益 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分配总额不得超过公司累 计可分配利润。 公司可单独采取现金、股 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盈利 且当年年末母公司报表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应积极推 行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可以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且中期现金 分红无须审计。 公司该年度利润的分配应 当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 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 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 配利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分配比 例。 …… |
司也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的原则,结合自身发展、规划等 因素,制订符合公司可持续发 展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 配方案。 2、结合公司股本规模和公司股 票价格情况,可单独采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建筑物等 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绝对值达到5,000 万 元。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 以在每年度终了进行利润分 配,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且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4、公司该年度利润的分配应当 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 据,同时,为了避免出现超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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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2020 年第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 的情况,公司应当按照合并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 润孰低原则来确定分配比例。 ……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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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程为准。 |
登记机关名 称变更 |
公司章程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其他条款不变。 请予审议。
2020 年3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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