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anshang Group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04
May 25, 2004
56995_rns_2004-05-25_740c3f93-959d-497a-93c1-f67215c68c40.PDF
AGM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04 022 鄂正律公【 】第 号
致: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 2003 派乐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年年度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获得公司 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 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 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 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公司董事会第四届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的, 2004 4 22 会议公告刊登于 年 月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会议出席人员资格以及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2004 5 25 本次股东大会于 年 月 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会议室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宪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 议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 效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 23 凭证和股东签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人, 5939.834 54.44% 代表公司股份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出 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按公司公告要求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成员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记名投 票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大会选举股东和监事代表进行
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 本次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合法有效。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乐 瑞 2004 5 25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