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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sTouch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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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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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107 年股東常會修正後)

  • 第 條 為加強資產之管理,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訂定本處理程序以資遵循。

  • 第 二 條 本程序所稱之「資產」適用範圍如下: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 ( ) 權 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 ( 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營建業之存貨 ) 及設備。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金融機構之債權 ( 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

  • 六、衍生性商品。

  • 七、依法律合倂、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 八、其他重要資產。

第 三 條 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 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 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 務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 ( ) 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指依企業併購法、金 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機構合併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處 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 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 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 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第 四 條 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 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本公司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第 五 條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之額度訂定如下: 一、取得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各該子公司之實收資本額。

1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各該子公司淨值的總額。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或各該子公司淨值的百分之五十。
  • 四、前第三項有關個別有價證券金額限制,於策略性投資案不適用之。

  • 第 六 條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
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

  - ( ) `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 等,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須提 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 `二` ) `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依「分層負 責準則」之核決權限辦理。`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或 管理或專責人員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設備估價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 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 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參見證期局「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之附件), 並符合下列規定:

    • ( ) 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 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亦應比照上 開程序辦理。

    • ( ) 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估價者估價。

    • ( ) 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 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均低於交易金額外,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 理,並對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1. 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2. 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百分之十以上。

    • ( ) 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 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得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 第 七 條 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取得與處分,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資循環作業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有價證券之取得或處分,由各權責單位檢具取得或處分之原因、交易相對人、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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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價格、付款條件、鑑價結果等送呈核,其金額於新台幣三億元 ( 不含 ) 以下者, 授權董事長決行;其金額於新台幣三億元 ( ) 以上者,經董事會決議後始得執行。

  • 三、執行單位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各權責單位應依前項授權額度及層級規定經核准
後,由財會處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家意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
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
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
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
場之公開報價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八 條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悉依 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應限於實際業務需要,且應參考公平市價議定交易條件及 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單筆交易金額在新台幣伍佰萬元 ( ) 以下者,由董事長決行,單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佰萬元者,須提報董事會 通過後始得為之。

    • 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價格議定交易條件及交 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單筆交易金額在新台幣貳仟萬元 ( ) 以下 者,由董事長決行,單筆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須提報董事會通過 後始得為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承辦單位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請核決 後,由法務部門、財務部門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 四、取得專家意見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 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 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關係人交易

  • 一、本公司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應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本條規定辦 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外,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 十以上者,亦應依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 或會計師意見。

  • 前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3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
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
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
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
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 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 )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 料。

  • ( ) 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 ) 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一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 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 ) 依前條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 ) 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以
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依本程序規定提交董事會
通過部分免再計入。
本公司與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六條
第二項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定,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

  • 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 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借款利率。

  • 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 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貸放期間已逾一年以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 方互為關係人者,不適用之。

  • ( ) 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款所列任一方 法評估交易成本。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 ) 款及第 ( ) 款規定評估不動 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 (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 理,不適用前三款規定:

  •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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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 產而取得不動產。`

  - ( `五`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款及第` (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 ( `六` ) `款及第` ( `七` ) `款規定辦理。但如 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 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

     1. `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 `素地依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款至第` ( `四` ) `款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係 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 合理營建利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均營業毛利率或 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 例,其面積相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或 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者。`

        - (3) `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 產租賃慣例應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者。`

     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 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

        - `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 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 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 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 ( `六`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 `一` ) `款至第` ( `五` ) `款規定評估 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1. `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額,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對本 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投資者如為公開發行公司,亦應就該提列數 額按持股比例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2. `獨立董事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3. `應將本款第` 1 `點及第` 2 `點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 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本公司經依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 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 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 `七`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 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 ( `六` ) `款規定辦理。`
  • 第 十 條 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 ) 交易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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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從事之衍生性商品,包含遠期契約 (Forward Contract) 、選擇權 (Option) 、利率或匯率交換 (Swap) ,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如 需取得或處分其他衍生性商品,應先獲得董事長核准後才能交易。

( ) 經營 ( 避險 ) 策略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以規避營業所產生之匯兌風險為主要目的,以公司因 業務所產生之應收、應付款項或資產負債,就到期日、金額及幣別互抵後 之淨部位進行避險。選擇平時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為交易對象,以避 免產生信用風險。交易時清楚界定是為避險性或非避險性,以作為會計入 帳之基礎。

( ) 交易性質區分

  1. 避險性交易:

  2. 凡本公司為規避因本身業務或資產、負債科目上所產生之匯兌或利率風 險而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均屬之。

  3. 非避險性交易:

  4. 非屬於上述避險性之衍生性商品交易,其交易之目的在於賺取差價利潤 者。

( ) 權責劃分

  1. 交易人員:為衍生性商品交易執行人員,負責衍生性金融商品相關資料、 法令之蒐集,避險策略之設計與風險揭露,依公司之操作策略提出避險 建議。交易人員須由財會中心最高主管指派,且交易人員之派任、解任 應在生效日前通知交易對象,以維護公司權益。

  2. 確認人員:負責執行與交易對象之交易確認作業並通知會計部進行帳務處理。

  3. 交割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作業,並定期檢視現金流量狀況, 以確保交易契約能如期交割。

  4. 帳務人員: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評價,衍生性商品交易依 財務會計準則第十四號公報處理,其他衍生性商品若無明確的會計準則 規範者,應以本公司簽證會計師之意見為準,將有關交易及損益結果正 確且允當地表達於財務報表上,並按證期局之規定進行公告申報。

上列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 績效評估

按日將操作明細 ( 金額、匯率、銀行、到期日 ) 記錄於交易明細表上,以掌握 損益狀況;另按月、季、半年、年結算匯兌損益。

( ) 授權層級

依據公司成長及風險部位的變化,訂定授權額度表,經董事長核准生效,
並報董事會核備。如有修正,必須經董事長核准後方得為之。為使交易對
象配合公司的監督管理,應將此授權額度表及層級告知交易對象。

1. 避險性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如下:

授權層級 單筆成交金額 每週累積交易金額
財會中心最高主管 美金伍百萬元 美金壹千萬元
財務部主管 美金參百萬元 美金陸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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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避險性交易之授權額度及層級如下:

授權層級 單筆成交金額 每週累積交易金額
財會中心最高主管 美金伍百萬元 美金壹千萬元
財務部主管 美金參百萬元 美金陸百萬元

( )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

本公司避險性交易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未來六個月營業所產生之應收、應付款
項或資產負債互抵後之淨部位為限。非避險性交易契約總額以不超過美金壹
仟萬元為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交易損失上限規定如下:
損失上限 全部契約 個別契約
避險性交易 15 20
非避險性交易 5 10
若已達全部契約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應以書面報告呈報中心主管並提報董
事會。
二、風險管理措施
  • ( ) 信用風險的考量:交易的對象限與公司往來之銀行。

  • ( ) 市場風險的考量:以透過銀行間公開外匯市場交易為限。

  • ( ) 流動性的考量:為確保流動性,交易之銀行必須有充足之設備、資訊及交易 能力。

  • ( ) 現金流量上的考量 :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金額應考量未來三個月現金收 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 ( ) 作業上的考量:必須確實遵守授權額度及作業流程。

  • ( ) 法律上的考量:與銀行簽署的文件必須經過法務人員的檢視。

三、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檢視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
門對本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於次年二月底前併同
內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計劃執行情形及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向金
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四、定期評估方式

  • ( )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 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 管人員。

  • ( ) 每月、季、半年、年依市價結算兌換損益,並於財務報表中揭露。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 ) 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 管理原則如下:

  • 定期評估目前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確實依本準則及公司所訂 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辦理。

  • 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應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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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向董事會報告,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董事
出席並表示意見。
  • ( ) 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 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 權董事會指定之高階主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 ) 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 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依本條第四項、第五項第 ( ) 及第 ( ) 款應審 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

  • ( )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 性,並按月稽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 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獨立董事。

第十一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 一、評估及作業程序

  • ( ) 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會計師、律師及承銷商等 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 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 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 過。但合併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 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 之合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 ) 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 一

  • 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本條第一項第 ( ) 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 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 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 外,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 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 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 預計召開股東會之日期。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 董事會日期: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
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
參與股份受讓之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先報經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同意者外,應於同一天召開董事會。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
錄,並保存五年,備供查核:
  1. 人員基本資料:

8

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或知悉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
畫執行之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則為護照號碼)。
  1. 重要事項日期: 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 日期。

  2. 重要書件及議事錄:

  3. 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 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本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
算二日内,將前述第一點及第二點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
申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有非屬上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
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款規定辦理。

( ) 事前保密承諾:

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
保密承諾,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得自行或利
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
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 ) 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訂定與變更原則: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應於雙方董事會前委請會計師、
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並提報股東會。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
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不在此限。換
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更條件如下:
  1.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 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 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為。

  3. 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4.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一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5.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

  6.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並已對外公開揭露者。

( ) 契約應載內容: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契約除依公司法第三百一十七之一條
及企業併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違約之處理。

  2. 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 之庫藏股之處理原則。

  3. 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4.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5. 預計計畫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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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2. (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家數異動時:

  3.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 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 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 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 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

  4. (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 與其簽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 ( ) 款召開董事會日期、第 ( ) 款事前保密 承諾、第 ( ) 款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加數異動之規定辦 理。

第十二條 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原則上不從事取得或處分金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嗣後若欲從事取得或處分金
融機構之債權之交易,應訂定其評估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十三條 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 一、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有下列情形者,應按性質依規定格式,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 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 元以上。但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 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 ) 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 ( )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 ) 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 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之本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 上。

    2.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本公司,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 上。

  • ( ) 經營營建業務之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供營建使用之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 關係人,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 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 ) 除前六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情形不 在此限:

    1. 買賣公債。

    2. 以投資為專業,於海內外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 買賣,或於國內初級市場認購募集發行之普通公司債及未涉及股權之一 般金融債券,或證券商因承銷業務需要、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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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認購之有價證券。
  3. `買賣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
  • ( ) 前述第 ( ) 款至第 ( ) 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 每筆交易金額。

    2. 一年內累積與同一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標的交易之金額。

    3.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4. 一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 ( 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 ) 前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已 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入。

  •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第一項應公告項目且交易金額達本條應公告申 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

  • 三、公告申報程序

  • ( ) 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其非屬國內本公司之子公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 ) 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 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 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 )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即 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1.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2.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3. 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四條 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有關規定訂定「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子公司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該公司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 同。

  • 二、子公司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取得或處分資產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準則」第三章規定應公告申報情事者,由本公司為之。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 之十規定,係以母 ( )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資產為準。

第十五條 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且其 交易對象為實質關係人者,應將公告內容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並提股東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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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司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 則規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三、依本處理程序第七條所委請之鑑價機構或簽證會計師所出具之意見,如有虛偽隱 匿之情事,依規定負公告責任之公司、鑑價機構及簽證會計師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 四、依規定需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提報董事會討論,或訂定及修正本處理程序時, 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如有董事表示異 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獨立董事。如未經審計委 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應 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 依規定需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或本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 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本處理程序所稱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及全體董事,以實際在任者計算之。

第十六條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者,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
手冊提報懲處,依情節輕重處罰。
第十七條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 第十八條 本程序經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改時亦同。第一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一 月二十一日。第二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十八日。第四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七 年八月二十六日。第六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七次修訂於民國九十九 年六月十五日。第八次修訂於民國一 ○○ 年六月十五日。第九次修訂於民國一一年六月 十八日。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一日。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三年五月三 十日。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五年六月七日。第十三次修訂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七 日。第十四次修訂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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