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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ma Technology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Feb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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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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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星马汽车 编号:临2012-004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暨关于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对象:不超过10 名的特定投资者。
-
●发行数量和募集资金总额: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8,000 万
-
股(含18,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7,000 万元。
-
●认购方式:现金认购。
-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 年2 月22 日复牌。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2 年 2 月15 日以电话及书面传真的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了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的通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2 年2 月20 日上午10 时整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8 人, 其中独立董事2 人。
独立董事管欣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其委托独立董事席彦 群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伟良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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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修订后的《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
案》。
修订后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强化独立董事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作 用,公司董事会对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进行了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沈伟良先生、段超飞先生、管欣先生(独立董事)3 名委员组成,其中沈伟良先生为主任委员。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由管欣先生(独立董事)、席彦群先生(独立董事)、 沈伟良先生3 名委员组成,其中管欣先生(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席彦群先生(独立董事)、王曦先生(独立董事)、 杨新潮先生3 名委员组成,其中席彦群先生(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王曦先生(独立董事)、管欣先生(独立董事)、 唐月红女士3 名委员组成,其中王曦先生(独立董事)为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鉴于公司与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实施完成,为进 一步扩大品牌效应,提升品牌影响力,公司拟将名称变更为“华菱星马汽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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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章程第六条原为:“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ANHUI XINGMA AUTOMOBILE CO.,LTD.”。 现修订为:“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华菱星马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UALING XINGMA AUTOMOBILE (GROUP)CO.,LTD.”。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通过 对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自查,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如下: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 元。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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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18,000 万股(含18,000 万股)。投资 者认购本次发行股份后,其单独或和其他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必须低 于发行后安徽星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和通过马鞍山华神建材工业有限公司 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和。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间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也根据本次募集资 金规模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底价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由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 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其它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不超过10 名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应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认购方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2012 年2 月22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90%,即不低于10.92 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量);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核准批文后,由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监管部门的要求,根据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遵循价格优先原则确定。
若本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期首日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也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与除权除息后的发行 底价作相应调整。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 后,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根据询价结果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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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发行完毕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9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募集资金净额拟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 1 | 年产3 万台重型载货汽车项目 | 118,363 | 59,000 |
| 2 | 年产5 万台重型车发动机项目 | 173,053 | 132,000 |
| 合计 | 291,416 | 191,000 |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二个项目的实施主体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华菱汽 车有限公司。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集资 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 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先行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予以置换。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八)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 在限售期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九)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自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有效。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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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12 年2 月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了会审字[2012]0496 号《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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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 其中包括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起 止时间、具体申购方法,以及其他与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2、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
3、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事宜;
4、授权董事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向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
- 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 政府、机构、组织提交的合同、协议、决议等其他法律文件;
5、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宜,根据市 场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董事会可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项目的投资进度和实际 使用金额;
6、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 事宜;
8、如遇国家或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政策调整,董事会根据 政策规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进行相应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相关事宜;
- 9、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其他事项;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宜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按照有 关程序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并最终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的方案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2 年3 月8 日(星期四)召开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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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3 月8 日(星期四)下午14:00 时整。
网络投票时间:2012 年3 月8 日(星期四)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红旗南路)。
-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
4、会议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 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每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 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 序号 | 议案内容 | 是否为特别 决议事项 |
|---|---|---|
| 1 |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否 |
| 2 |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否 |
| 3 |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 是 |
| 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是 |
| 5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是 |
| 6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是 |
| 6.1 |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是 |
| 6.2 |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 是 |
| 6.3 | 发行数量 | 是 |
| 6.4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是 |
| 6.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是 |
| 6.6 |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 是 |
| 6.7 |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 是 |
| 6.8 |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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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 是 |
|---|---|---|
| 6.10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是 |
| 7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是 |
| 8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 是 |
| 9 | 《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是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 事宜的议案》 |
是 |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 年3 月5 日(星期一)。凡在2012 年3 月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均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财务顾问。
4、其他相关人员。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个人股东 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受托人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 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2)法人股东应出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的 身份证、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 东名称或姓名、并附身份证、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持股凭证和证券账户卡的复印 件,来信或传真上请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4)未登记不影响“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2、登记时间
2012 年3 月7 日上午8:00—12:00 和下午13:30—17:30。
3、登记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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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部(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公司办公楼三楼)。
(五)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票日期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3 月8 日(星 期四)上午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2、投票方法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投票程序比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3、投票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
| 投票代码 | 投票简称 | 表决议案数量 | 投票股东 |
|---|---|---|---|
| 738375 | 星马投票 | 19 | A 股股东 |
(2)投票具体流程
①买卖方向均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序号, 99.00 元代表总议案; 1.00 元代表议案1;2.00 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项议案应以相应的委 托价格分别申报,具体如下表所示:
|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对应申报价格 |
|---|---|---|
| 99 | 总议案 | 99.00 元 |
| 1 | 《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1.00 元 |
| 2 | 《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 2.00 元 |
| 3 | 《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 3.00 元 |
| 4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4.00 元 |
| 5 |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 5.00 元 |
| 6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6.00 元 |
| 6.1 |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 6.01 元 |
| 6.2 |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 6.02 元 |
| 6.3 | 发行数量 | 6.03 元 |
| 6.4 |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 6.04 元 |
| 6.5 |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 6.05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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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 6.06 元 |
|---|---|---|
| 6.7 | 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 | 6.07 元 |
| 6.8 |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 | 6.08 元 |
| 6.9 |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方案 | 6.09 元 |
| 6.10 |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 6.10 元 |
| 7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 7.00 元 |
| 8 |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 告的议案》 |
8.00 元 |
| 9 | 《公司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9.00 元 |
| 10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
10.00 元 |
(注:本次股东大会投票,对于议案6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6.00 元 代表对议案6 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 代表弃权。
| 代表弃权。 | |
|---|---|
| 表决意见种类 | 对应的申报股数 |
| 同意 | 1 股 |
| 反对 | 2 股 |
| 弃权 | 3 股 |
(3)投票注意事项
①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表 决申报不能撤单。
②统计表决结果时,对单项议案(如1.00 元)的表决申报优先于对全部议 案(如99.00 元)的表决申报。
③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 算,对于该股东未投票或投票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规定的,按照弃权计算。
(六)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 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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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一项投票表决方式,若重复投票表决则以现场投票表
-
决为准。
-
2、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
3、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七)其它事项
联系地址: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243061
电话:0555-8323038 传真:0555-8323031 联系人:金方放、李峰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出席会议人员请于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身份证明、股 东账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 (表决结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2 月20 日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 出席安徽星马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授权其全权行使表决权。如 委托人未对投票做明确指示,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委托人名称(个人股东须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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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 委托人持股数量(股):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注:授权委托书复印、剪报均有效
附件二:
回执
截至2012 年3 月5 日收市时,我单位(个人)持有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拟参加公司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股东账号: 持股数: 出席人姓名: 股东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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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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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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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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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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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超过 197,000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投入以下二个项目: |
|---|---|---|---|---|
| 单位:万元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 |
| 1 | 年产3 万台重型载货汽车项目 | 华菱汽车 | 118,363 | 59,000 |
| 2 | 年产5 万台重型车发动机项目 | 华菱汽车 | 173,053 | 132,000 |
| 合计 | 291,416 | 191,000 |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项目的募 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为及时把握市场机遇,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银行贷款或自有资金 先行用于上述项目的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程序予以置换。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一)年产 3 万台重型载货汽车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作为实施主体,主要生产重型商用卡车 底盘。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形成单班年产 3 万辆重型卡车底盘的生产能力,同 时该项目设计 10 万根驱动桥、5 万根支撑桥的生产能力与重卡底盘生产相配套。 本项目选址于马鞍山市经济开发区内,已取得土地证。
2、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 118,363 万元,其中新增建设投资 103,077 万元,铺底流动资 金 15,286 万元。本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 59,000 万元。
3 、项目预计效益
本项目预计达产年实现营业收入 750,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现净利润 30,610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7.81%,投资回收期为 7.57 年(所得税后,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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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
4、项目前景及实施必要性
(1)项目发展前景
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规定
2007 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与国家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的《中国节能技 术政策大纲》指出:“发展使用柴油的汽车、专用车、厢式车和重型汽车,提高 柴油车在运营中的比重;提高专用车、厢式车和重型汽车列车在载货车中的比重。 重点发展适合高速公路、干线公路的大吨位多轴重型汽车。”
2009 年 国务院颁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了“加强自主创新, 培育自主品牌”的指导思想,2009 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也提出“激 励汽车生产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 品,实施品牌经营战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9 年颁布的《安徽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 要求华菱汽车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重型载货车及专用底盘。
公司本次重卡底盘扩能技改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安徽省汽车产业 发展导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对于增强星马汽车的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星马汽 车发展规模、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该项目发展前景良好。 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交通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要 求,从 2005 年开始,载重量大于 15t 货车的通行费,要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 降低 30%;10t 至 15t(含 15t)的货车也要相应降低 20%。这无疑将有力地推动 重卡,尤其是大吨位重卡的购买积极性。
随着我国“以征收燃油税代替养路费”政策的出台,重型卡车的高吨位、高 速、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将更为突出,进一步促进我国运输车辆向重型化发展。
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不同资质的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重中轻型车的比例、从事运输的范围,要求不同资质的道路货 物运输企业重型卡车及重型专用车保有量必须达到 50%,将更加有力地促进公 路运力结构向重型化和专用化方向发展。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未来市场前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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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是发展国民经济的先行行业,而公路运输是交通运输业的主要形式 和重要组成部分,中重型载货汽车-尤其是大吨位重型车,以其能耗低、省人工、 运输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等优势,已经成为货物运输的主力军。
高速及高等级公路的建设,加快了长途货运业的发展。在长途货运中,效率、 效益和安全是客户最为看重的因素,重型汽车在这些方面有着无可比拟的优越 性,自然受到用户的青睐。同时,港口集装箱吞吐量迅速上升,据交通部最新发 布的《全国沿海港口发展战略》中的预测,2020 年我国沿海港口吞吐量将达到 25 亿吨,使得重型牵引车、集装箱运输车需求旺盛。
近年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加,房屋及基础 设施建设力度将会保持较高水平,带动了重型载货车的需求。未来五年,我国计 划新建保障性住房 3600 万套,必然带动水泥、钢材、沙石的运输,土地平整、 混凝土搅拌等工程量,将会带来公路运输重卡及重卡底盘的需求增长。2011 年 中央第一号文件把水利建设纳入“十二五”重点投资项目,各项投资将会逐步落 实到位,水利建设投资也会带来水泥、钢材、水电设备等物资运输,而这部分运 输任务显然将会由公路运输承担,重型卡车作为公路运输的主力军将是主要受益 者。
根据预测,未来我国的重型载货汽车市场在“十二五”期间将继续保持增 长。在核心运输产业链推动下,未来6~10 年中国的载货汽车行业将迎来一轮新 的增长期,主要原因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购买能力的大幅提升,普通载 货汽车、集装箱车和牵引车等公路用货车将替代非公路汽车成为新的拉动力量。 巨大的需求将为公司重型卡车系列产品提供广阔的市场前景。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①满足重卡市场需求的增长
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全面推广、环保节能日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重视的背景 下,重型化成为载货汽车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预计未来重卡的市场需求将持续 增长。重卡底盘扩产项目为满足重卡市场需求的增长,使华菱汽车在竞争中保持 有利地位提供了保障。
②解决华菱汽车日益凸显的产能不足矛盾
华菱汽车目前已形成年产单班年产 10,000 台重型汽车的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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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华菱重型汽车的产能利用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为确保市场需求, 公司只能通过增加生产班次的方式来克服产能瓶颈,产能不足已制约了华菱汽车 业务规模的持续发展。
③满足星马汽车专用车的配套需求
自 2005 年起,星马汽车开始大批量采购华菱汽车生产的底盘,近年来星马 汽车 80%左右的底盘系从华菱汽车采购。随着 2010 年天津星马的建成投产,星 马汽车的专用车产能的扩张将进一步增大对华菱重卡底盘的需求。
本项目的实施,一方面增大了华菱汽车的重卡底盘产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市 场需求,为华菱汽车未来业务的迅速发展提供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为星马 汽车的专用车生产进行配套,进一步完善星马汽车的专用车产业链。
5 、项目涉及的报批事项情况
本项目已于 2008 年 10 月 14 日取得了安徽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确认 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台重型载货汽车项目备案的通知》(发改工 业函【2008】698 号);于 2008 年 9 月 27 日取得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安 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 万台重型载货汽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 函》(环评函【2008】1017 号)批准。
(二)年产 5 万台重型车发动机项目
1、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由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华菱汽车作为实施主体,主要研发和生产重型商 用卡车的大功率发动机。
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将形成年产 2 万台 11.8L 和 3 万台 9.8L 重型车大功率发 动机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由华菱汽车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改造利用原有生产厂房及配套的公用 动力设施和办公生活设施,新建用于发动机试验、试制和研究的技术中心及配套 设施。
2 、项目投资概算
本项目总投资 173,053 万元,其中利用原有固定资产 6,361 万元,新增建设 投资 152,000 万元(含外汇 5,070 万欧元,折合 7,176 万美元),铺底流动资金 14,692 万元。项目总投资中 132,000 万元拟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入,其余资金公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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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解决。
3 、项目预计效益
本项目预计达产年新增营业收入 427,350 万元(不含增值税),新增净利润 35,566 万元,税后内部收益率为 18.19%,投资回收期为 7.05 年(所得税后,含 建设期)。
4、项目前景及实施必要性
(1)项目发展前景
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规定
2009 年国务院颁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将“发动机、变速器、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悬挂系统、汽车总线控制系统中的关键零部件 技术实现自主化”作为规划目标之一,将“重点支持大功率柴油机及其高压燃油 喷射电控系统、后处理系统和商用车自动换挡机械变速器(AMT)等关键技术研 发”作为产业调整和振兴的主要任务之一。
国家工信部和发改委于 2009 年颁布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提出“汽车 生产企业要努力掌握汽车车身开发技术,注重产品工艺技术的开发,并尽快形成 底盘和发动机开发能力”。
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汽车行业要强化整车研发能力,实现关键 零部件技术自主化,提高节能、环保和安全技术水平”。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9 年颁布的《安徽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 要求华菱汽车重点发展中重型载货车及配套的发动机、车桥、变速箱等关键零部 件。
公司本次重型车发动机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公司将完成在大 功率柴油发动机领域的布局,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品产业链,抵御市场风险的能 力将得到大幅提升,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
中国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高速物流、集装箱运输等运输方式成为卡车运输 的主流形式,重卡、半挂牵引车成为载货汽车的发展趋势,大功率重型载货车在 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发动机排量、功率大型化是 货车柴油发动机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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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车用柴油机市场走过了从 7L 准重型到 10L 以上超重型的发展历程。 随着计重收费的全面推广、油价持续高位运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快速增长和 高等级公路的大规模建设,未来,排量在 10L~13L 的发动机将成为市场的重点。
在节能减排成为人类共识的大背景下,以及国家节能减排目标的推出,我国 于 2008 年起正式实施中国第Ⅲ阶段汽车排放标准(国Ⅲ),即将实行的国 IV 甚 至国 V 标准,对发动机的排放做出了严格限制。低油耗、低排放的大功率柴油 发动机将成为未来市场的主流趋势,发动机的更新换代也将为柴油发动机厂商带 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符合公司持续发展的目标
目前,几乎绝大部分商用车企业拥有自己的发动机厂,为自有产品生产量身 打造发动机产品,主要原因为:技术的发展使得整车的竞争取决于发动机等核心 零部件性能的竞争;整车企业不希望核心技术能力受到其他厂商的制约和束缚。 公司重型车发动机项目,主要为华菱重型车配套发动机。在重型载货汽车生产企 业之中,华菱系列重卡以及改装车产品,从筹办之初就瞄准了卡车向重型化、高 端化发展的趋势,在技术含量、装备、动力性、舒适性、油耗、排放等方面都居 于同行业先进水平,此次利用国内重型载货汽车市场调整、产品逐渐与世界先进 水平接轨的契机,开发生产符合我国未来市场特点的大排量发动机产品是公司未 来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举措。
华菱汽车自主研发的发动机产品具备油耗低、寿命长、生产成本低等优势, 适用于各种重型载货汽车和搅拌车。华菱汽车各种重型车产品的发展势头稳健, 对发动机的需求也在逐年上升。此次重型车发动机项目,是华菱汽车完善核心零 部件产业链,弥补自身缺乏发动机生产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企业的持续发展意义 重大。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消费水平和国民购买力的逐年提高,汽车工业生产规模和车型 档次的不断上升,对发动机的配套数量和产品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华菱汽 车实施该项目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①掌握更多主动权,控制生产成本
发动机的制造工艺技术含量高,投资规模大,利润较高。目前,发动机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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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成本占华菱汽车营业成本的 30%以上,华菱汽车的发动机完全来自外购,生产 成本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发动机供应商潍柴、一汽锡柴、东风康明斯等。本项目建 成后,华菱汽车通过采用自己生产的发动机,可以更好的控制生产成本,增强抵 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②保护公司的战略安全,增强竞争优势
发动机是汽车的“心脏”,对整车的综合性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 几乎绝大部分商用车企业拥有自己的发动机厂,自有发动机产品能很好地与自行 生产的汽车底盘相匹配,从而提升车辆的稳定性及整车性能。华菱汽车没有自己 的发动机生产资源,配备的发动机均为外购,不仅成本高,而且整车匹配性受到 影响。长期采购行业内竞争对手旗下的产品机型,一方面从根本上限制了华菱汽 车产品的竞争力,使其在竞争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另一方面,随着近年来华菱 重型车产销规模的扩大,发动机生产资源的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制约企业进一步发 展的瓶颈,严重威胁着公司的战略安全。本次重型车发动机项目,是公司完善核 心零部件产业链的重要举措,对企业的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本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扩展公司的产业链,增强公司在重型车发动机领域 的技术实力,并带动公司现有产品的技术创新,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抵御风 险的能力;为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5 、项目涉及的报批事项情况
本项目已于 2011 年 12 月 31 日取得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 革委关于安徽华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型车发动机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 【2011】3251 号),于 2009 年 6 月 16 日取得了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安徽华 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 万台重型车环保大功率发动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批复的函》(环评函【2009】525 号)的批准。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业务、资产、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级管理人员 结构及业务结构的影响
1、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主要围绕着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展开。本次募投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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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实施之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重卡底盘生产能力,同时发展关键发动机生产能 力。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 盈利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本次发行完成之后,公司的业务及资产没有其 他整合计划。
2、本次发行对公司章程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会增加、股本结构将会有所调整,公司董事 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结构、注册资 本等方面进行相应修改。
3、本次发行对股东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东结构将相应发生变化,增加不超过18,000 万 股限售流通股(具体数额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之后根据最终发行价 格确定),本次成功发行不会导致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发行对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变化,公司高管人 员结构将保持稳定。
5、本次发行对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通过“年产 3 万台重型载货汽车项目”和“年产 5 万台重 型车发动机项目”的实施,公司的的业务范围将扩大到重型车发动机生产领域, 重卡底盘制造业务将得以进一步做大做强,公司的业务收入规模将会明显增加, 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将得到显著提升。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的变动情况
1、本次发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 公司资金实力将明显增强,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降低,营运资金更加充足,有利 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偿债能力将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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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短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 益等将会下降,但随着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其所产生的收益将会逐步增加,未 来公司将实现产品线的延伸和扩展,有利于公司增加盈利点并提升其持续盈利能 力。
3、本次发行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现金流入量将大幅度提高;在募 集资金陆续投入使用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量也将会相应增加。随着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业务规模将快速扩大,投资项目带来的经营活动 现金流入量将显著增加。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 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 系、管理关系不存在重大变化,也不涉及产生新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 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 情形,亦不会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负债情况的影响
截至2011年9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口径,未经审计)为57.21%, 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使公司资产负债率有所下降,公司财务结构将更加合理,经营 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加强。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具有实施本项目的必要性,并已经具备实施本项目的必备条件,投 资项目具有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募集资金的使用将会为公司带来良好的投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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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通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进一步壮大公司的规模和实力,增强 公司的竞争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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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2 年2 月修订)
为规范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管理,加强内部监督与控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包 括但不限于首次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向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募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或变更 后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募集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应通过有效的审批程序,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募集和 使用计划。
第八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认真收集有关投资项目的信息,对投资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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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可行性、盈利能力、投资风险及对策等进行分析,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讨论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过程中应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就拟投资项目和募集资金的筹集、使用计划形成决议,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相 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应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主管业务部门负责办理资金验证手续, 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如公司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 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
(三)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支取的金额超过2,000 万元,或12 个月内累 计支取的金额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 金净额”)的10%时,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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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公司募集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 募集资金使用领导审批制,在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范围内的由总经理审批,超 过部分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若计划调整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 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 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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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 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 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 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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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 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 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的下列行为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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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告提出募集资金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时,应当 按规定披露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内容概要等信息,并单独说明独立董事意见。
(二)公司董事会在发出召开审议募集资金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须按规 定披露有关投资项目可行性的必要资料。涉及商业机密的内容,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三)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投资项目分项表决结果。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 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 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和定期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中向投资者报告募集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进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原因,变更后投资项目的有关情况。
(五)公司应披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包括使用时间,使用金额,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等。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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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年股东大会上报告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指定报刊上披露。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由公司财务部、证券部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全过程进 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 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 公司应予以配合。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 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董事 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 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应当确 保在新增股份上市前办理完毕上述募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公司聘请的律师 事务所应该就资产转移手续完成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相关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涉及收购资产的相关承诺,包括 但不限于实现该项资产的盈利预测以及募集资产后公司的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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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出售上述资产的,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此外,董事会应充分说明出售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独立 董事及监事会就该事项发表明确表示同意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说明报告期内涉及上述收购资产 的相关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实现数低于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十,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原因,同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及出具盈利预 测审核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该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若公司该项资产的利润 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盈利 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相关股东(该项资产的原所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公开解释、道歉并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需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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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2012 年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规范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 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予以规范。
第二章 定义
第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产或义 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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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下列情形不视为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按照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以现金方式缴纳认股款项 取得股份;
(二)关联方以现金方式购买另一方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其它衍生品;
(三)关联方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和红利;
(四)关联方购买公司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
- (五)按照有关法规不视为关联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
-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2、由上述第1 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
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条第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 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二)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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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3、本条第(一)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4、本款第1 项和第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 的情形之一;
-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
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几种原则:
-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
(二)公司在履行有关关联交易决策时符合《公司法》等规定的关联人回避表
-
决原则;
(三)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 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四)书面协议的原则,关联交易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 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必要
-
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
(六)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通
-
过 关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 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
(七)公司对于关联交易应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八)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
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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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 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 时披露。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 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对于第七章所述与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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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 的,应当以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 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因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 以公司拟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对应的公司的最近一期末全部净资产为交 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的,应当 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 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 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同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报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情况进 行监督并在年度报告中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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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少应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中至少有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 (二)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由控股股东提名、推荐(独立董事除外)或在控 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担任;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关联交易价格的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 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定价原则包括市场价、协议价和成本加成价三种 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主要依据市场价;如果没有市场价,按照成本加 成定价;如果没有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1、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2、成本加成价: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确切的市场价时,在交易的商品 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利润(一般为成本的4%-6%) 以确定交易价格及费 率。
3、协议价: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在没有确切的市场价,也不适合采用成本
加成定价时,可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第二十条 各关联交易项目的定价原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价格管理
(一)交易双方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计算交易金 额,逐月结算,按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支付。
(二)执行中价格需变动,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补充协议;变动后与协议中 约定的价格相比变动超过±5%但不超过±20%时,由财务部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议审批。超过±20%时,由公司董事会审批,按照董事会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每一新年度的第一个月内,公司财务部应将新年度各项关联交易执行 的价格报董事会备案。
(四)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产品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进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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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
(五)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异议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允性
-
出具审计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
(六)公司其他不可避免之临时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价格在确定之前,应
-
将有关定价依据报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交易涉
-
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如适用);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
(五)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
(一)关联交易概述;
-
(二)关联人介绍;
-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
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 (一)关联交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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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 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持续性、选择与关联人(而非市场其他交易方) 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对关联人的依赖程度,以 及相关解决措施(如有);
(八)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收购和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政策;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和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 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市场公允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 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一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 所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 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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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 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 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三十二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 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总 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政策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
(五)与前三年同类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的比较;
-
(六)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溢价购买关联人资产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100%的重大关联交 易,公司除公告溢价原因外,应当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投 票的便利方式,并应当遵守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供拟购买资产的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应当 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公司无法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作出风险 提示,并详细分析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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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 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在关联交易实施完毕后连 续三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并由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公司应当与关联人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 可行的补偿协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以现金流量折现法或假设开发法等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 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依据的,应当披露运用包含上述方法在内的两种以上评估方 法进行评估的相关数据,独立董事应当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 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应当包括: (一)意见所依据的理由及其考虑因素;
-
(二)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
(三)向非关联董事和非关联股东提出同意或者否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第九章 表决程序及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
-
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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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四十一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前款所称关联 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股东。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或关联 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董事或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或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 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三条 关联董事或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或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若相关董事或股东认为其不属于关联董事或股东,则由董事会全体董 事过半数决议认定该董事或股东是否属关联董事或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 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后向相关管理部门投 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三)关联董事或股东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 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 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任 何董事或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或股东回避。
(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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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或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董 事或股东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 披露,并且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或股东亦未参加表 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 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四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或股东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 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 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或股 东视为做了本制度所规定的披露。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保管,保管期限为20 年。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修 改,修订本制度,报股东大会批准。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2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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