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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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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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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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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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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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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 财务顾问”或“中德证券”)就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方大锦化化工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 独立的财务顾问意见,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内容 与格式符合规定,并保证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内容不存在实 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 已向本财务顾问做出承诺,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3、本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核查 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4、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 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 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利害关系,就本次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所发表的核查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执行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内部防火墙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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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及其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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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释义 ........................................................................................................................................... 1 |
|---|
| 绪言 ........................................................................................................................................... 2 |
|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3 |
|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3 |
|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权目的的核查............................................................... 3 |
|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4 |
|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7 |
|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7 |
|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8 |
|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授权批准程序的核查................................................................... 8 |
|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8 |
|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10 |
|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11 |
| 十一、对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12 |
|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12 |
|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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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本核查意见、核查意 见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
|---|---|---|
|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
指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方大化工、上市公司 | 指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 余昊月 |
指 | 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盛达瑞丰 | 指 | 北京盛达瑞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火炬树 | 指 | 吉安市井开区火炬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武汉瑞和 | 指 | 武汉瑞和永兴贸易有限公司 |
| 方大集团 | 指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新余昊月自方大集团受让19,830 万股方大化工A 股股票 |
| 最近三年 | 指 | 2013 年、2014 年和2015 年 |
| 中德证券、本财务顾 问 |
指 |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方大化工股份转让协议》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15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 变动报告书》 |
| 《16 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 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公司章程》 | 指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
注: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如有差异,这些差异因四舍五入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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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2016 年6 月26 日,新余昊月与方大集团签订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 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余昊月将直接持有方大化工19,830 万股A 股 股票,约占方大化工总股本的29.16%,为方大化工控股股东,卫洪江先生为方 大化工实际控制人。
根据《收购办法》、《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等法规要求,新余昊月 构成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并需履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等信息披露义 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中德证券接受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 并就其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本财务顾问已对出具核 查意见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对本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有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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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 了审阅及必要核查,从财务顾问角度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披露内容、方式等提 出了必要的建议。
本财务顾问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依据的文件材料进行认真核查,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和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出具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承诺为本财务顾问出具本核查意见提供的一切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和安排,在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了审慎的尽职调查和认真 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 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收购办 法》和《15 号准则》、《16 号准则》的要求。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权目的的核查
2016 年6 月26 日,新余昊月与方大集团签订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 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新余昊月将直接持有方大化工19,830 万股A 股 股票,约占方大化工总股本的29.16%,为方大化工控股股东,卫洪江先生为方 大化工实际控制人。
(一)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间接控股股东盛达瑞丰希望利用 上市公司平台有效整合资源,改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的 竞争实力和长期经营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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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进行了了解,本财务顾问 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与事实相符。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 其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相关说明、承诺,新余昊月及其实际控制人 承诺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未来12 个月内,不会转让本次受让的方大化工股份; 同时,新余昊月及其实际控制人不排除在未来12 个月内进一步增持在方大化工 股份的可能性。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为火炬树,火炬树执行事务合伙人为 盛达瑞丰,盛达瑞丰的控股股东为卫洪江先生,因此,卫洪江先生为信息披露 义务人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结构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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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洪江 刘东峰 武国伟
51% 32% 17%
盛达瑞丰( GP ) 史娟华 刘和雪 颜婧怡 其他合伙人 王嵩悦、成远红
11% 26.67% 11.50% 8.33% 25.92% 100%
16.58%
火炬树 武汉瑞和
83.33% 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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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上图对武汉瑞和的股东结构简化处理。武汉瑞和的股东为武汉中瑞福汇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和武汉恒通永旺贸易有限公司,该两名股东均为王嵩悦、成远红全资拥有。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 公司名称 | 新余昊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
| 住所 | 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仰天岗国际生态城 |
| 法定代表人 | 张波 |
| 注册资本 | 60,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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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司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成立时间 | 2016年05月11日 |
| 注册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60503MA35HPDF3L |
| 经营范围 | 软件技术开发、咨询、转让服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会务会展服务;企业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项目投 资、实业投资;市场营销策划服务 |
| 经营期限至 | 2026年05月10日 |
| 股东 | 火炬树、武汉瑞和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1812室 |
| 通讯方式 | 010-85870742转215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余昊月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具备受让方大化工权益的主体资格。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状况的核查
新余昊月成立于2016 年5 月,其控股股东火炬树成立于2016 年3 月,暂 无相关财务数据。火炬树执行事务合伙人盛达瑞丰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项目 | 2015 年12 月31 日 | 2014 年12 月31 日 | 2013 年12 月31 日 |
| 总资产 | 5,086.90 | 3,186.73 | 1,798.82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 2,172.78 | 908.57 | -144.44 |
| 资产负债率 | 57.29% | 71.49% | 108.03% |
| 项目 | 2015 年 | 2014 年 | 2013 年 |
| 营业总收入 | 8,789.31 | 3,500.25 | 176.00 |
| 其中:营业收入 | 8,789.31 | 3,500.25 | 176.00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264.21 | 1,064.96 | -191.31 |
| 净资产收益率 | 58.18% | 117.21% | - |
根据盛达瑞丰出具说明,盛达瑞丰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 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况。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资本实力 较为雄厚,资金实力较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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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支付本次权益变动现金对价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 义务的意图。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新余昊月和火炬树均为2016 年新设。火炬树执行事务合伙人盛达瑞丰的主 要业务为投资管理,近年来执行了多项股权投资项目,其中有多家已经被上市 公司收购或正在筹划重组中,其核心员工具备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熟悉与证 券市场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四)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财务顾问核查后认为,新余昊月、火 炬树、盛达瑞丰和卫洪江先生不存在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 持续状态的情形;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三年没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瑞丰和卫洪江先 生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核查
经核查,新余昊月、火炬树自成立以来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经核查,盛达瑞丰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 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经核查,卫洪江先生最近五年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 除外)、刑事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 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新余昊月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已充分披露 了新余昊月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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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其所从事的主要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核查,新余昊月、火炬树和盛达瑞丰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刑事 处罚,亦没有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瑞丰和卫洪 江先生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九)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的核查
经核查,新余昊月系火炬树于2016 年5 月11 日设立。
经核查,火炬树成立于2016 年3 月2 日,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正则成 美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016 年5 月18 日,深圳正则成美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将其在火炬树的合伙份额转让给盛达瑞丰,盛达瑞丰成为火炬树 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经核查,盛达瑞丰自2010 年12 月以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为卫洪江 先生。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的核查
经核查新余昊月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新余昊月为本次权益变动之 目的需要向方大集团支付19.83 亿元现金,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其中:6 亿元为新余昊月股东火炬树和武汉瑞和对新余昊月的出资,剩余资金来 源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岛路支行委托贷款。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资金 未直接或间接来源于方大化工及其关联方,未通过与方大化工进行资产置换或 其他交易方式获得任何资金。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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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新余昊月通过协议转让,自方大集团受让19,830 万股方大化工A 股股票。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六、对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股份全部以现金支付,不涉及以证券支 付收购价款。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授权批准程序的核查
经核查,2016 年6 月25 日,新余昊月股东会形成决议,同意受让方大集团 持有的19,830 万股方大化工A 股股票。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 的内部审议和批准程序。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核查
(一)对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方大化工目前主营业务为基础化工原料的生产与销售,产品包括: 烧碱、液氯、氯化苯、环氧丙烷、聚醚及聚氯乙烯等。近年来,由于氯碱化工 行业整体产能过剩,上市公司主要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经核查,为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更好回报股东,上市公司正在筹划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长沙韶光半导体有限 公司、威科电子模块(深圳)有限公司、成都创新达微波电子有限公司等三家 公司100%股权,战略布局集成电路及微波器件、组件(系统)等相关业务。目 前,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正在积极推进中。若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最终获得批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基础上,支持本次重组进入上市公 司的业务。
(二)对未来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后续安排的 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正在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外,信息 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方大化工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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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未来12 个月内,除正在筹划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 除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支持或者通过法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通过购买 优质资产等方式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调整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提名合格的人选进入方大化 工董事会,对方大化工董事会进行改选,并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布局,由新一 届董事会聘请合适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 方大化工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 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方大化工现有 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方大化工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如果出现前述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它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除上市公司拟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方大化工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随着 对方大化工的逐步深入了解,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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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除上市公司拟实施的重 大资产重组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根据上市公司自身发展战略,支持或者 通过法定程序提议上市公司对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 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九、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影响分析的核查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影响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大化工仍将保持其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 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对于方大化工的独立经营能力并无实质性影响。本次权 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方大化工的控股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方大化工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 务。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方大化工的资产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具有 独立完整的经营运作系统,并具备独立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人员、机构和财务 核算体系及管理制度,具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营销、知 识产权等方面皆保持独立。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卫洪江先生及其本人控制的实体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与方大化工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 财务方面完全分开,不从事任何影响方大化工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 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的行为,不损害方大化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切实 保障方大化工在人员、资产、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的独立。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方大化工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余昊月和卫洪江先生与方大化工不存在关联 交易。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后,新余昊月和卫洪江先生将会严格遵守有关上市 公司监管法规,尽量避免与方大化工发生关联交易,若新余昊月和卫洪江先生 未来与方大化工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新余昊月和卫洪江先生将严格按市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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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公平原则,在方大化工履行上市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的基础上, 以规范公平的方式进行交易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方大化工作为上市公 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三)对同业竞争的核查
经核查,本次权益变动前,新余昊月和卫洪江先生经营的业务与方大化工 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关系。
经核查,新余昊月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在新余昊月作为方大化工控股 股东期间,若新余昊月未来经营的业务与方大化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 业竞争,新余昊月将通过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相关企业业务择机进行调 整,以避免与方大化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经核查,卫洪江先生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后,在其作为方大化工实际控制 人期间,若其未来经营的业务与方大化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其将通过公平、合理、合法的途径对相关企业业务择机进行调整,以避免与方 大化工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重大交易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方大化工之间的 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 瑞丰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与方大化工、方大化工的子公司进行任 何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方大化工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卫洪江先生未与方大化工、 方大化工的子公司进行任何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 万元或者高于方大 化工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
(二)与方大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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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方大化工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卫洪江先生与方大化工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 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方大化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的 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 瑞丰、卫洪江先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方大化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方大化工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前24 个月内,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 瑞丰、卫洪江先生不存在对方大化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 同、默契或者安排。
十一、对前六个月买卖挂牌交易股份情况的核查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经核查,新余昊月、火炬树、 盛达瑞丰、卫洪江先生在方大化工因方大集团转让方大化工股权事项停牌公告 日(2016 年2 月6 日)前最近六个月并无买卖方大化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新余昊月、火炬树、盛达瑞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 卫洪江先生的直系亲属在方大化工因方大集团转让方大化工股权事项停牌公告 日前最近六个月并无买卖方大化工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十二、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 益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也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十四、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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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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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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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办人(签名):
侯陆方 李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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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名): 侯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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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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