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M&A Activity 2011
Oct 11, 2011
53838_rns_2011-10-11_001bbf59-bd9a-45c6-b3c2-07f163a12585.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 票 简 称 :*ST 化工
-
股 票 代 码 :000818
-
收 购 人 名 称: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收 购 人 住 所: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 6 号
-
通 迅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0 层
-
邮 政 编 码:100140
-
联 系 电 话:010-88091316
签署日期:二〇一一年九月

收购人声明
一、本收购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方大锦化化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控制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不违反收购人章 程及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亦不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已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收购人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 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本次收购尚需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 并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后方可实施。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其所聘请的 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 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 收购人声明2 |
|---|
| 目录3 |
| 第一节释义4 |
| 第二节收购人介绍5 |
|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5 |
|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5 |
|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10 |
| 四、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情况11 |
|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11 |
| 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权益的基本情况12 |
| 七、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简要情况12 |
| 第三节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13 |
| 一、收购目的13 |
| 二、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计划13 |
| 三、未来处置所拥有权益的计划13 |
| 四、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13 |
| 第四节收购方式15 |
| 一、收购人在*ST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15 |
|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15 |
| 三、本次收购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16 |
| 第五节资金来源17 |
| 附表5 |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被收购公司、上市公司、*ST化工 | 指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收购人、承诺人、本公司、辽宁方大 | 指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 本次收购 | 指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通过竞拍方式获得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股票190,126,969 |
| 北京方大国际、控股股东 | 指 | 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实际控制人 | 指 | 方威先生 |
| 锦化集团 | 指 | 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方大炭素 | 指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方大特钢 | 指 |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南昌钢铁 | 指 | 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江西汽车板簧 | 指 | 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 |
| 乌兰浩特钢铁 | 指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出资人 | 指 | 截至年月日在中国证券登2010723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ST化工全体股东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本报告书 | 指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 《重整计划》 | 指 |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名称: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方威
注册资本:400,000,000 元人民币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210400000010268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965639-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2000 年 4 月 24 日-2030 年 4 月 23 日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除金银)、建筑材料、电工器材、汽车配件、五金工具、
橡胶制品、仪器仪表、办公用品、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焦炭、矿粉(除金、
银)、石灰石销售、冶金材料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培训、经营货物及技术 出口。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沈铁西国税字 210106719656393 号
地税:铁地税字 210106719656393 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0 层
联系人:李成涛
联系电话:010-88091316
二、收购人股权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及主要关联公司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主要企业 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


(二)收购人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5 区 9 号楼 注册资本:100,000,000 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方威
成立日期: 2008 年 9 月 11 日
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非金属制品、

电工器材、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焦碳、矿粉(除 金银)、石灰石、冶金材料、钢材、五金交电、橡胶制品、仪器仪表、汽车配件、 办公用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收购人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收购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方威,男,汉族。辽宁省第十届人大代表、辽 宁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方威先生最近五年职务情况如下:
2002 年至 2006 年任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成都蓉光炭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3 月任合肥炭 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辽宁方大董事长、北京方大国际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抚顺兰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四)收购人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除控股股东北京方大国际外,收购人其他主要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或主导产品 | 法定代表人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
| 1 | 抚顺兰岭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50 | 机械配件加工;金属材料、矿产品、化工材料(除危险品)销售 | 方威 | 同一控股股东 |
| 2 | 抚顺方泰精密碳材料有限公司 | 3000 | 碳纤维及复合材料、新型炭材料、煅后焦、化学纤维生产、销售 | 陶霖 | 控股子公司 |
| 3 |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16) | 127,907.79 | 主导产品:石墨电极、炭砖、特种石墨、生物炭、炭毡和炭/炭复合材料、心脏瓣膜、飞机刹车片等 | 何忠华 | 控股子公司 |
| 4 | 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103,533.90 | 钢锭(坯)、生铁、模具、锡铁、钢板(带)、硅铁、汽车弹簧及附件、水泥、石灰石、耐材、铁矿石冶炼、制造、加工、自销;出口本企业产品,进口商品等 | 钟崇武 | 控股子公司 |
| 5 | 乌兰浩特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40,000 | 主 导 产 品 :"红 城 牌"热轧光圆钢筋、φ10—28mm热轧带肋钢筋φ10—28mm | 何忠华 | 控股子公司 |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或主导产品 | 法定代表人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
| 6 | 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5,000 |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品)、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销售等 | 林辉 | 控股子公司 |
| 7 | 沈阳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3,000 | 房地产开发、商品销售、自有房产租赁 | 林辉 | 控股子公司 |
| 8 | 江西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材料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凭资质证或许可证经营) | 钟崇武 | 控股子公司 |
| 9 | 葫芦岛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000 |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以上项目凭资质经营) | 胡德金 | 控股子公司 |
| 10 |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 | 10,013.59 | 煤气、粗苯、煤焦油制造;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焦炭制造,火车加帘,通用零部件,金属结构件,煤气设备及配件加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水暖器材,热水(非饮用水)、钢材、铁精粉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 崔岩 | 控股子公司 |
| 11 | 沈阳煤气油品公司 | 180 | 汽油、柴油零售;一般项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日用杂品销售 | 吕文军 | 控股子公司 |
| 12 | 辽宁方大集团国贸有限公司 | 1,000 | 汽车配件、五金工具、橡胶制品、仪器仪表等 | 胡德金 | 控股子公司 |
| 13 | *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 4,996.4298 | 本厂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本厂生产所需原材料设备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及本厂的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业务,石油制品(不含成品油)、化工产品批发[无储存。仅限经营丙烯腈、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腐蚀品《危险化学品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五金20111222交电、建筑材料、钢材、电器 | 王铁山 | 控股子公司 |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或主导产品 | 法定代表人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
| 机械及器材、橡胶制品;进出口经营代理服务(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 |||||
| 14 | 葫芦岛锦化节能环保材料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150 | 石膏、水泥添加剂、混凝土外加剂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 金有山 | 控股子公司 |
| 15 | *葫芦岛锦化技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50 | 杀菌剂、缓蚀阻垢剂、油溶性PVA,改性生产及开发PVA | 薛之化 | 控股子公司 |
| 16 | 葫芦岛锦化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300 | 石化医药行业化工专业甲级和建筑工程乙级设计,测绘丁级 | 薛之化 | 控股子公司 |
| 17 | *葫芦岛锦化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 500 | 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年月日)、危险货201371物运输(2类项、2类项、131类项、8类、甲苯二异氰68酸酯、氯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年月2013912日);起重吊装;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维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年月日);2013426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烯、丙烯、氯乙烯、液化石油气)、易燃液体(环氧丙烷、氯化苯、二氯乙烷)、腐蚀品(氢氧化钠)批发(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月日),(法律、法316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 胡德金 | 控股子公司 |
| 18 | 方大化工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5,000 | 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矿及制品、化工产品、医疗器械(仅限一类) | 闫奎兴 | 控股子公司 |
| 19 | 萍乡市天子山铁矿有限公司 | 6650 | 铁矿石的采选、销售,铁精粉、有色金属、瓷土的销售 | 朱桂芹 | 控股子公司 |
| 20 | 新余市中创矿业有限公司 | 500 | 铁矿露坑兼采(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建材、橡胶制品、五金(以上项目国 | 何成国 | 控股子公司 |

| 序号 | 名称 | 注册资本(万元) | 主营业务或主导产品 | 法定代表人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
| 家有专项规定除外)销售。 | |||||
| 21 | 新余市德尚矿业有限公司 | 200 | 矿产品加工、销售,铁精矿粉销售(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何成国 | 控股子公司 |
| 22 | 新余市顺成贸易有限公司 | 58 | 钢材/黑色金属矿产品销售(以上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 何成国 | 控股子公司 |
| 23 | 新余市新澳矿业有限公司 | 806 | 铁矿加工和销售(以上项目涉及前置许可和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除外) | 何成国 | 控股子公司 |
注:上表中标"*"的公司对应的股权为辽宁方大竞拍*ST 化工股权时一并获得的。
三、收购人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简要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情况
本次收购完成前,辽宁方大下属产业主要分布于三大业务板块:石墨及炭素 制品、钢铁及炼焦、房地产开发。
1、石墨及炭素制品业业务
辽宁方大控制方大炭素 51.78%股权,方大炭素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 票代码为 600516。方大炭素是中国目前最大的优质炭素制品生产供应企业,也 是国内唯一新型炭砖生产基地和我国第一个自行设计建设的大型综合性炭素生 产企业。方大炭素产量、销售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均居国内炭素行业榜首, 并 成为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三的炭素生产企业。
方大炭素主要产品为石墨电极和长寿高炉炭砖。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冶金、化 工、有色、航天、航空、医疗等领域。2008 年 5 月,方大炭素通过定向增发方 式收购辽宁方大所持有的抚顺莱河矿业有限公司 97.99%的股权,进入铁精矿粉 生产经营领域。
2、钢铁及炼焦业务
辽宁方大主要通过持有南昌钢铁股权和乌兰浩特钢铁而拥有钢铁业务。南昌 钢铁位于江西省,其主要产品为弹簧扁钢、螺纹钢、汽车板簧、线材等。弹簧扁 钢和汽车板簧市场占有率均为国内第一,螺纹钢占江西省市场 60%份额。乌兰浩 特钢铁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其主导产品为"红城牌"φ 10—28mm 热轧光圆钢筋

和φ 10—28mm 热轧带肋钢筋,2000 年 7 月以来已连续通过国家 ISO 系列认证。 炼焦业务主要分布于南昌钢铁和沈阳炼焦。
3、房地产开发业务
辽宁方大主要通过持有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方大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股权而拥有房地产业务。抚顺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7 月 5 日,位于辽宁抚顺市高湾经济开发区,主要在建项目有"方大·上上城"。
(二)最近三年财务概况
收购人辽宁方大 2008-2010 年简要财务数据如下:
| 项目 | 2010.12.31 | 2009.12.31 | 2008.12.31 |
|---|---|---|---|
| 总资产(元) | 5,017,118,725.33 | 3,906,089,732.79 | 2,279,265,494.16 |
| 净资产(元) | 1,257,845,660.75 | 1,237,185,581.39 | 1,123,366,711.25 |
| 资产负债率(%) | 74.93 | 68.33 | 50.71 |
| 项目 | 2010年度 | 2009年度 | 2008年度 |
| 主营业务收入(元) | 2,409,238.02 | - | - |
| 投资收益(元) | 100,000,000.00 | 90,453,351.30 | 802,679,498.09 |
| 净利润(元) | -5,263,946.93 | 24,406,510.14 | 774,713,716.47 |
| 净资产收益率(%) | -0.42 | 1.97 | 68.96 |
注:辽宁方大 2008、2009、201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已经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圆 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
四、收购人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所受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辽宁方大及实际控制人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任何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五、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收购人辽宁方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所示:
| 姓名 | 曾用名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 方威 | 无 | 董事长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曹阳 | 无 | 董事、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 中国 | 北京 | 否 |
| 何忠华 | 无 | 董事、党委书记兼总法律顾问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雷骞国 | 无 | 董事、总裁兼首席投资官 | 中国 | 北京 | 否 |
|---|---|---|---|---|---|
| 刘一男 | 无 | 董事、总裁兼首席运营官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陆庆本 | 无 | 监事会主席 | 中国 | 北京 | 否 |
| 于泳 | 无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李晶 | 无 | 监事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闫奎兴 | 无 | 执行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 李金安 | 无 | 矿业事务总裁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陶霖 | 无 | 总工程师 | 中国 | 北京 | 否 |
| 黄成仁 | 无 | 首席财务官 | 中国 | 北京 | 否 |
| 唐贵林 | 无 | 财务资金总监 | 中国 | 北京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述人员在最近五年内没有受过任何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
六、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拥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权
益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辽宁方大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 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如下表:
| 上市公司 | 证券代码 | 直接持股股东 | 持股比例 | 说明 |
|---|---|---|---|---|
| 方大特钢 | 600507 | 南昌钢铁 | 46.55% | 辽宁方大持有南昌钢铁57.97%的股权。南昌钢铁直接持有方大特钢46.55%的股权,同时持有江西汽车板簧99.77%的股权;江西汽车板簧持有 |
| 江西汽车板簧21.93% | 方大特钢21.93%的股权。因此,辽宁方大合计间接持有方大特钢68.48%的股权。 | |||
| 方大炭素 | 600516 | 辽宁方大 | 51.78% | 无 |
除此之外,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有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 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七、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持有金融机构股权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银行、 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5%以上股权的情形。

第三节 收购决定及收购目的
一、 收购目的
化工产业是辽宁方大战略规划中确定的未来主要发展的业务板块之一。辽宁 方大通过竞拍方式获得上市公司190,126,969股股票(如发生分红、转增情形的, 则包括该部分权益),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主要目的以*ST化工为平台, 充分利用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要契机,结合辽宁省葫芦岛市打造"北方 最大的聚氨酯生产基地"的总体规划,振兴氯碱行业,利用国有企业的产品、人 员优势和民营企业的资金优势,通过多种方式整顿*ST化工的经营业务,努力使 其在2010年8-12月实现主营业务扭亏,2011年起步入健康发展轨道。并拟以*ST 化工为平台,整合相关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上市公司,在未来5至10 年内发展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有较强国际影响力的中国民族化工骨干企业,从 而切实保证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最终实现政府、企业、员工、广大投资者 的共赢发展。
二、 未来十二个月继续增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除本次收购 外没有继续增持*ST化工股份的计划。
三、 未来处置所拥有权益的计划
收购人承诺:本公司通过拍卖获得的*ST 化工全部股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 案实施前为 190,126,969 股股票,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后为 266,177,757 股股票),自过户到本公司帐户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
四、 收购人做出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收购人已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人通过参

与竞拍的方式取得锦化集团持有的*ST 化工 190,126,969 股股票(如发生分红、 转增情形的,则包括该部分权益)的议案。
收购人已于 2010 年 7 月 20 日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人通过参 与竞拍的方式取得锦化集团持有的*ST 化工 190,126,969 股股票(如发生分红、 转增情形的,则包括该部分权益)的议案。
(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ST 化工股份的股权比例将超过 30%。因此, 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豁免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收购人在*ST 化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收购前,辽宁方大不持有*ST 化工股份。
本次收购后,辽宁方大将持有*ST 化工 190,126,969 股股票,占*ST 化工总 股本的 55.92%,成为*ST 化工的第一大股东。根据葫芦岛市中院裁定的《锦化 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以*ST 化工 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按 10:10 的比例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 增 340,000,000 股,*ST 化工全体股东让渡其转增股份的 60%"。2011 年 1 月 25 日,*ST 化工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ST 化工的总股本增至 68,000 万股, 其中辽宁方大将持有的*ST 化工 266,177,757 股股票,占*ST 化工总股本的 39.14%,仍将成为*ST 化工的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2010 年 6 月 4 日,辽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葫民二破字 00003 号《民事裁决书》,裁定受理锦化集团破产一案,并依法指定了管理人,对企业 的资产进行清理。
2010 年 7 月 9 日,锦化集团破产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锦化化 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变价方案》。
2010 年 7 月 13 日,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发出拍卖公告,受锦化集团 破产管理人的委托拍卖锦化集团持有的包括方大化工股份在内的相关资产。
2010 年 7 月 30 日,辽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葫民二破字第 0000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根据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葫民二破字第 0000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为:"以*ST 化工现有总股本为基数,以资本 公积金按 10:10 的比例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340,000,000 股。转增后, *ST 化工总股本将由 340,000,000 股增至 680,000,000 股。*ST 化工全体股东让 渡其转增股份的 60%,共计让渡约 2.04 亿股。让渡股份由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

15
计划的需要处置变现,变现所得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权以及提高*ST 化工 的经营能力。"
2010 年 7 月 30 日,辽宁方大通过拍卖程序以 233,000,000 元的价格取得锦 化集团持有的*ST 化工 190,126,969 股股票及锦化集团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并于当日签署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2010 年 7 月 30 日,辽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葫民二破字 00003-2 号《民事裁决书》,裁定锦化集团持有的*ST 化工 190,126,969 股 A 股股 票及锦化集团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归 买受人辽宁方大所有。
2011 年 1 月 25 日,《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规定的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已实施完毕,*ST 化工的总股本增至 68,000 万股,其中锦 化集团持有的*ST 化工 266,177,757 股股票,占*ST 化工总股本的 39.14%。
三、本次收购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辽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0 年 7 月 30 日下达的(2010)葫民二破字 00003-2 号《民事裁决书》裁定:
"一、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 司 190,126,969 股 A 股股票及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 资等有形资产归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 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时转移。
二、买受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决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 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等资产存在的抵押、质押和保全措施不影响过户变更登 记手续的办理。"
根据以上裁定,收购人本次收购的股权原本存在的权利受限情况已经全部解 除。

第五节 资金来源
辽宁方大竞买锦化集团持有的*ST 化工 190,126,969 股 A 股股票(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后为 266,177,757 股 A 股股票)及锦化集团合法拥有的土地 使用权、厂房、设备、长期股权投资等有形资产的成交价格为 233,000,000 元, 该交易价款由辽宁方大以自有资金支付。

附表
| 基本情况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辽宁省葫芦岛市 |
| 司 | |||
| 股票简称 | *ST化工 | 股票代码 | 000818 |
| 收购人名称 |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收购人注册地 | 沈阳市铁西区北四西路6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 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量变化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
| 收购人是否为上市 | 是 否 □ | 收购人是否为上 | 是 □否 |
| 公司第一大股东 | 备注:收购后成为上市公司第 | 市公司实际控制 | |
| 一大股东 | 人 | ||
| 收购人是否对境内、 | 是 (包括*ST化工境内 | 收购人是否拥有 | 是 (包括*ST化工三 |
| 境外其他上市公司 | 两家上市公司)否□ | 境内、外两个以上 | 家境内上市公司)否 |
| 持股5%以上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上市公司的控制 | □ |
| 权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 ||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 | 协议转让□ | |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 | 间接方式转让 □ | |
| 收购方式(可多选)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 | 执行法院裁定 |
| 继承 □赠与 | □ | ||
| 其他 □ | (请注明) | ||
| 收购人披露前拥有 | |||
|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 | 持股数量:0 | 持股比例:0% | |
|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 |||
| 股份比例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 | |||
| 的股份变动的数量 | 变动数量:266,177,757股 | 变动比例:39.14% | |
| 及变动比例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 |
|---|---|
| 否存在持续关联交 | 是 否 □ |
| 易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 | |
| 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否 |
| 收购人是否拟于未 | |
| 来12个月内继续增 | 是□否 |
| 持 | |
| 收购人前6个月是否 | |
|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 | 是 □否 |
| 上市公司股票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 | |
| 法》第六条规定的情 | 是 □否 |
| 形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 | |
| 法》第五十条要求的 | 是 否 □ |
| 文件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 |
| 金来源 | 是 否 □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否 □ |
| 本次收购是否需取 | |
| 得批准及批准进展 | 是 否 □ |
| 情况 | 但本次收购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收购人豁免要约收购*ST化工的申请。 |
| 收购人是否声明放 | |
| 弃行使相关股份的 | 是 □否 |
| 表决权 |


(本页无正文,为《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签字 盖章页)
收购人名称(签章):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方 威
日期:2011 年 9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