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M&A Activity 2011

Mar 10, 2011

53838_rns_2011-03-10_c27bd077-f126-4f07-9afb-76c1b553b2e3.PDF

M&A Activity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转让协议书

中国·葫芦岛

二○一一年三月

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1 年 3 月 9 日于葫芦岛市签署:

甲方: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方威

乙方: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曹阳

鉴于:

一、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于辽宁省沈阳市。2010 年 7 月 30 日,葫芦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 00003 号-2 号),裁定甲方通过拍卖程序受让乙方 190,126,969 股股份,甲方最终 取得该等股份权益尚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豁免其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

二、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依法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目前乙方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 代码为 000818,证券简称*st 化工。

三、 甲方目前合法拥有葫芦岛锦化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简 称"锦化工程设计")85.5%的股权、葫芦岛锦化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简 称"锦化公运")100%的股权、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锦

化进出口")100%的股权。

四、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锦化工程设计、锦化公运、锦化进出口 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

双方为顺利实施前述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经过友好协商,特制订本协议如下:

一、 本次股权转让标的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甲方合法持有的锦化工程设计 85.5%的股 权、锦化公运 100%的股权、锦化进出口 100%的股权。

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 字(2010)第 V1247-1 号),截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锦化工程设计 的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464.94 万元,按照该价值计算,甲方持有 的锦化工程设计 85.5%的股权的价值为人民币 397.52 万元;根据中和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和评报字(2010)第 V1247-2 号),截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锦化公运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人民币 761.06 万元;根据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中和评报字(2010)第 V1247-3 号),截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锦化进出口的资产评估价值为 4,546.92 万元。

二、 转让价格及付款期限

甲、乙双方均明确,本次股权转让价格按照转让标的评估价值确 定为 5,705.5 万元。

乙方应在股权交割日后的 24 个月内,采用合法形式分期向甲方 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

三、 甲方承诺

(一)不会有除甲、乙之外的第三方因甲方的原因针对本次股权 转让的标的提出所有权主张,无论该主张是在股权交割日前还是在股 权交割日后提出;

(二)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交割日前,在本次转让的股权之上不 会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情形,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 于针对上述股权的质押、信托、司法查封等;

(三)甲方已履行了作为本次股权转让标的所有权人应履行的全 部义务;

(四)本协议签订之后,甲方无条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及履行 一切必需的程序以确保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 转让标的的交割。

四、 乙方承诺

(一)股权交割日后,将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股权价格向甲 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二)向甲方提供为完成本次股权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乙方提供的 各种资料和文件。

五、 股权交割日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锦化工程设计、锦化公运、锦化进出口分 别在其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之日视为股权交割 日。

六、 转让标的在过渡期间内的损益归属

甲乙双方均明确,在评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间。 转让标的在过渡期间形成的收益应归属乙方,如过渡期间的收益为负 的,则甲方应在确定亏损额后的 30 日内按照亏损额的绝对值给予*ST 化工等额现金补偿。

七、 相关税费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如没有相关规定,则双方各承担 50%。

八、 违约责任

(一)双方一致同意,任何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均被视为违约 行为,导致该违约行为的一方为违约人,另一方为守约人;

(二)双方一致同意,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一切损失,该等损 失包括在双方完整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守约方可以预见到的收益。

九、 不可抗力

本协议中所述的不可抗力指任何一方无法预见的,且不可避免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 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国内骚乱; 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 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它自然因素。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 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 的救济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

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 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十、 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以下条件均具备之日起自动生效:

(一)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二)甲方股东会审议通过转让股权的议案;

(三)乙方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的议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实施本次股权转让。

十一、 协议的补充和修改

(一)本协议未尽之事宜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二)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补充或修改必须经双方达成一致并签署 书面协议后方为有效。

十二、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时,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十三、 附则

(一)本协议中使用的标题仅用作对内容的提示而不作为对条款 的解释;

(二)本协议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相关机构备案使 用,每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之签署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