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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5

Mar 1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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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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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7 号、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4]46 号等相关 规定,并结合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 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为规范方大锦化化工 第一条为规范方大锦化化工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行
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 为,保证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公 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规则。
2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
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
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
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 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
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 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 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
在2个月内召开。 内召开。
3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
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东大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overline{4}$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
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 所或召集会议通知中所指定的地址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开股东大会。
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视为出席。采用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确认股东身份的
合法有效。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
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
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5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股份数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 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
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
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
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 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
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七 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
条规定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 的事项时,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 股东大会的非关联关系股东所持表决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为有效。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应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6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 第三十七条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
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7 新增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
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
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 第五十二至第六十二条(条款内 第五十三至第六十三条(条款内
容略) 容略)(注:原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二
条的修订仅是顺序调整序号为第五十
三条至第六十三条,对应条款内容不
变。)
9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与《公司 第六十条本规则与《公司法》、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则(2006)》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4修订)》和《上市公司治理准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