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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7
Oct 13,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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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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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 ||||||||||||||||||||||
| 4 | |||||||||||||||||||||||
|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 |||||||||||||||||||||||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 |||||||||||||||||||||||
| 第三节 股份转让5 | |||||||||||||||||||||||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 ||||||||||||||||||||||
| 第一节 股东6 | |||||||||||||||||||||||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 | |||||||||||||||||||||||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9 | |||||||||||||||||||||||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0 | |||||||||||||||||||||||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11 | |||||||||||||||||||||||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13 | |||||||||||||||||||||||
| 第五章 董事会 | 16 | ||||||||||||||||||||||
| 董事16 | |||||||||||||||||||||||
| 第二节 董事会18 | |||||||||||||||||||||||
|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1 | ||||||||||||||||||||||
| 第七章 监事会 | 22 | ||||||||||||||||||||||
| 第一节 监事22 | |||||||||||||||||||||||
| 第二节 监事会22 | |||||||||||||||||||||||
|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23 | ||||||||||||||||||||||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23 | |||||||||||||||||||||||
| 第二节 内部审计24 | |||||||||||||||||||||||
|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25 | ||||||||||||||||||||||
| 第一节 通知25 | |||||||||||||||||||||||
| 第二节 公告26 | |||||||||||||||||||||||
|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26 | ||||||||||||||||||||||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26 | |||||||||||||||||||||||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27 | |||||||||||||||||||||||
|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28 | ||||||||||||||||||||||
| 第十二章 附则 | 28 |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公司经辽宁省人民政府[1997]字 80 号批复批准,由锦化化工(集团)有
第一条 为维护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公司的 1500 万元长期投资及相关负债进行重组,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在辽宁
2114001100035。
| 第三条 公司于 | 1997 年 | 8 月 |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1997 证监字 | |
|---|---|---|---|---|
| [426]及[427]号批复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000 万股,于 | ||||
| 1997 年 | 10 月 |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
英文名称:JIN HUA GROUP CHLOR-ALKALI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邮政编码 125001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40,000,000 元。

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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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
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名(公司董事现为 9 名)时;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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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当公司第一大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达公司股份总额 30%以上时,选举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2 名以上的(含 2 名)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逾 5 年;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1/2。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公司设副经理 5-10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2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本的 25%。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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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 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2/3 以上通过。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