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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Dec 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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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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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与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泽森长盛")及其他投资合作方签署了《苏 州泽森汇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共同投资苏州泽森汇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泽森汇 涌")。苏州泽森汇涌注册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13,210 万元,其中武汉泽森长 盛认缴出资 10 万元,系普通合伙人;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1,500 万元, 占总认缴出资额的 11.36%,为有限合伙人。

本次公司投资金额 1,500 万元,未超过本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无需提交董 事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 重组,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构成关联交易。

二、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

  • 1、企业名称: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BMPURA9J
  • 3、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未来二路 66 号 4 号楼 4 楼
  • 4、法定代表人:蒋岚
  • 5、成立日期:2022 年 05 月 10 日
  • 6、注册资本:1,000 万元
  • 7、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登记备案编号: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编号 P1074100。

、与公司的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以直接或间接形 式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苏州泽森汇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规模:总认缴规模 13,210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武汉泽森长盛为普通合伙人,公司及其 他投资方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均应以人民币货币方式对合伙企业出资

、出资进度:合伙人缴纳的出资额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缴付到位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华佗路 99 号金融谷商务中心 11 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合伙人 合伙类型 认缴出资金 份额比例
额(万元) (%)
1 武汉泽森长盛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0 0.07
2 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22.71
3 湖北正涵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15.14
4 苏州华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 2,000 15.14
5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500 11.36
6 武汉百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1,000 7.57
7 蒋岚 有限合伙人 1,000 7.57
8 傅勇 有限合伙人 1,000 7.57
9 唐连奎 有限合伙人 1,000 7.57

、本次出资完成后的股权情况:

10 蔡小玉 有限合伙人 400 3.03
11 纪翔 有限合伙人 300 2.27
合计 13,210 100

注:上表中尾数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目的

根据本协议约定从事投资业务,投向半导体相关产业,为全体合伙人获取良 好的投资回报。

2、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3、合伙企业的期限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合伙期限为最长不超过 20 年。投资项目完整 期限即合伙企业基金存续期限预计为自基金成立日起 5 年。自基金成立日起 3 年 届满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后的 2 年期间为"回收期"。回 收期如需延长,通过合伙人会议特别同意后,可延长回收期不超过 2 年,项目期 限及合伙企业的期限相应顺延。

4、投资决策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管理人对项目投资的投资及退出、处分合伙 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现金管理等事 项进行专业决策。

(2)基金核心投资团队将由基金管理人指派相关人员组建。核心投资团队 不再成为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时,管理人应及时确定新的核心成员并向投资者披 露。

5、管理费

本合伙企业投资期三年内,本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每年支付本合伙企业项目投 出金额的 2.0%作为管理费。本合伙企业回收期两年内,本合伙企业每年向管理 人支付本合伙项目投出金额的 0.5%作为管理费。回收延长期内,本合伙企业不 收取管理费。管理费用于持续合伙企业一般运营、投资实施及监管合规等必要花 费。

首期管理费的收取时间为合伙人出资后十个工作日内,首期管理费的计算期 间为管理人通知首期交款的最后期限日至次年对应日前一天。其他年度管理费于 每年 1 月 7 日前支付,对应的计算期间在上一年度管理费计算期间基础上顺延 1 年。

6、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基金可分配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基金经营期间获得的每一 笔可分配资金应首先让所有合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 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全部回收后如有余额,则按 20%和 80%的比例在基金管理 人和全体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 80%的部分,合伙人按其相对实缴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20%的部分分配给武汉泽森长盛。

基金经营期间取得的每一笔可分配资金,均应在取得可分配资金后三十(30) 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在合伙企业存续期结束后,或经合伙 人会议决定提前清算的更早时间,在扣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基金运营费 用后,本着最快的原则向基金合伙人分配可分配资金。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约定方式操作:(a)在本合伙协议约定范围正 常经营所导致的亏损,未清算时,由基金合伙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担账面亏损; 清算时按照清算约定执行。(b)若因普通合伙人未按照本合伙协议约定违规操作 所导致的亏损,由该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

7、审计及财务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需要聘请 独立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机构的选定或更换由管理人 决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企业进行审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聘请独立 审计机构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8、入伙、退伙及合伙权益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

除按本协议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原由违约合伙人认缴的出资、因本 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发生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后续募集之外,本合 伙企业不接受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

除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转让本合伙企业权益、下文约定的当然退伙、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 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申请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应 于拟转让日期之前至少 30 日向普通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一项有关合伙权益 转让的申请成为有效申请时,普通合伙人有权并且应当独立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 决定。对于普通合伙人同意转让的合伙权益(有限合伙人向关联方转让的情形除 外),普通合伙人应向全体有限合伙人发出书面通知,该等书面通知发出后十五 日内其他守约合伙人有权经书面通知普通合伙人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其认缴出资比例确定受让份额;上述十五 日期限内守约合伙人未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转让方可向拟议受让方转让。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其合伙权益全部转让给继任的普通合伙人,在合 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尽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 动解散或终止。

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将其持有的合伙权益转让给关联 方以及非关联方。除上述外,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 权益。

全体合伙人一致约定不得出质。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 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五、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旨在保障公司主营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的 合作,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团队优势、项目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本次 投资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求和整体业务规划而做出的慎重决策,有利于公司未 来业务的拓展,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投资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受到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多种 外部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可能面临投资效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公司 将密切关注产业基金经营管理状况及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本次投资的各方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各方约定的权 利义务不存在违反各方《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广大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 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六、其他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未参与合伙企业份额认购,亦未在合伙企业中任职。

2、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亦不涉及关联交易。

3、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承诺在参与投资前的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 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

七、备查文件

《苏州泽森汇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