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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3
Sep 27,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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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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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融资管理制度(草案)
- (2013 年9 月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行为, 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融资决策,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企业根据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采用一定方式、 从一定渠道筹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融资、 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形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对有关事项的判断 应当本着有利于公司利益和资产安全的原则,按照行业公认业务水准理解和解释本 制度所做规定。
第二章 融资的决策程序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 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相关内容,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 充分估计。
第五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进行筹资的,应组织财务部 等相关部门对筹资方案进行评估,包括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相符合,筹资规模是否 适当等,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债券筹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 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七条 股票筹资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做好相关工作,确 保符合股票发行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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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八条 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原审批程 序。
第九条 公司可以以公司资产提供抵押、质押或信誉等担保形式向银行及非银 行金融机构(如信用社、信托公司等)借入款项。
第十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等间接融资方式进行筹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 序。财务部在实施时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充分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 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 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一)董事长有权决定涉及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且连 续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的银行借款(授信 额度)。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涉及金额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或 12 个月内发生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银行借款(授信额 度)事项。
(三)超过本条(一)、(二)两款规定范围的银行借款(授信额度)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融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借款管理:
(一)贷款纳入公司预算管理范畴,并按照优化资金结构、节省利息费用的原 则统筹安排。
(二)财务部是公司借款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种贷款合同的谈判、签订 和执行。签订借款合同要按公司合同管理的要求履行会签程序,保证合同条款的完 善、公平、公正及法律效力。
(三)财务部应加强还款管理,按照借款合同和资金盈余情况合理安排还款。
- (四)财务部应建立借款明细台账,登记借款合同文号、借款内容、借款银行、
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时间、已偿还本金等内容,并对借款进行全过程管理。
- (五)财务部应按月编制借款变动情况表,向财务总监及总经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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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直接融资的管理
(一)公司根据计划的资本结构和资金需求计划,可以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报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拟订融资方案,组织必要的审计、评估和信用评 级,编写招股说明书、发债说明书等法定文件,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 程序及证券监管部门的审批程序;财务部负责对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 负责提供分管业务的资料。
(三)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如有重大变化,必须 按照《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其他融资
专项借款(如国债专项借款等)以及财政资金返还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的下属子公司进行融资时,应 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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