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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12,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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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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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林木西、樊行健先生和石艳玲女士根据《公司法》、《上市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 意见
公司为开拓市场和加大在生产设备的技术改造及扩大再生产上的资金投入,为 满足以上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本公司决定向华夏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申请综合授 信5000 万元整,期限一年。此项银行授信以公司合法拥有的面积为 101,257.4 平 方米,评估价值为5,670.41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17,996.66 平方米,评估价 值为3,923.75 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抵押进行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增加流动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 度,决定向华夏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申请综合授信5000 万元整,期限一年。
对于以上,我们一致表示同意,并认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适度借款有利于 企业经营,但同时提请公司在实际借款中,一要注意控制负债率和风险,二要规范 运作。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葫芦岛锦化进出口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进出口公司为增加流动资 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向华夏银行沈阳和平支行申请5000 万元综合授信。鉴于此 本公司以合法拥有的面积为 103,350.5 平方米,评估价值为5,787.63 万元的土地 使用权及其地上19,257.34 平方米,评估价值为3,499.73 万元的房屋建筑物抵押为 进出口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必要担保。
对于以上,我们一致表示同意,并认为此次进出口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用途是为了满足其日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以及流动资金周转。进出口公司资产质 量较好,经营业务正常,所处行业为货物进出口行业相对成熟,经济效益较好,具 备足够的还款能力,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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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三、关于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意见
为使双方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时,具备相应条件,确保筹资效率,明确双方 的权利与义务,双方将在平等自愿、权责对等的基础上,公司决定与关联方方大特 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方大特钢,证券代码:600507)建立相互担保关 系。签订《互保协议书》。
(1)互保协议约定的互保金额和期限: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此额 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本协议项下互保综合授信期限1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期间为自综合授信存续期及综合授信到期之日起2年。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有 效期5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
(3)担保方式:保证担保。
对于以上,我们一致表示同意,并认为此项互保用途是为了满足公司与方大特 钢日常业务运营的资金需求以及流动资金周转,方大特钢同是上市公司,资产质量 较好,生产经营正常,所处行业相对成熟,经济效益较好,具备足够的还款能力, 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同时,该项担保为对等互保,有利于公司在需要时可及时方 便的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独立董事: 石艳玲 林木西 樊行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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