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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Nov 7,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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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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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郭海兰女士及吴志坚、刘春彦先生,根据《公司法》、《深交所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改聘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并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 及内控状况进行审计;
2、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同意公司改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 年度财务报 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对应条款。我们认 为此次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见
公司本次补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制度的相关规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等关于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能力。我们同意 将《关于补选刘东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 摘要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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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 指导意见》及《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 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员工持股计划确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 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 持续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首期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此议案提 交公司2017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志坚 刘春彦 郭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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