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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1

Nov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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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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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818 证券简称:ST化工 公告编号:2011-162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化工")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11 年 11 月 15 日在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 于 2011 年 11 月 4 日送达公司董事。会议应到董事 8 人,因表决关联交易议案 3 名关联方董事易风林、黄成仁和胡德金先生回避了表决,实际参与表决 5 人,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总经理孙贵臣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及通讯等其它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该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关于向关联方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表决结果:董事会3名关联方董事易风林、黄成仁和胡德金先生回避表决,经 5名非关联方董事审议一致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关联方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 责任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决议内容:公司为盘活闲置土地,配合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葫芦岛炭素")针状焦项目建设,公司决定将位于辽宁省葫芦岛市连 山区化工街 1 号(公司厂区内)的 16.68 万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以 7,007.13 万 元出售给葫芦岛炭素。

1、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 (1)土地坐落位置: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 1 号;
  • (2)土地使用权面积:166,836.40 ㎡(合 250.25 亩);

(3)土地规划用途:工业用地;

(4)土地使用期限:合同生效日至 2055 年 8 月 24 日;

(5)土地现状:该宗土地为成熟工业用地,宗地红线内六通一平;

(6)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葫芦岛国用(2011)第变087号(地号020060500028001) 其中 10623.50 平方米、葫芦岛国用(2011)第变 095 号(地号 020060500026001) 其中 67817.00 平方米、葫芦岛国用(2011)第变 067 号(地号 020060500028003) 31563.4 平方米、葫芦岛国用(2011)第变 107 号(地号 020060500028006)其中 56139.50 平方米、葫芦岛国用(2011)第变 105 号(地号 020060500029002)其中 693.00 平方米;

(7)转让标的具体范围和情况以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辽 宁天力地估字(2011)葫-079 号所述范围为准;

(8)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该宗土地为成熟工业用地,宗地红线内六通一平。 2、转让价格:

以辽宁天力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天力地估字(2011)葫-079 号土地估价结果报告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每平方米 人民币 420 元,合计转让价格人民币 7,007.13 万元。

3、转让期限:

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受让方葫芦岛炭素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载明的起始日起至 2055 年 8 月 24 日止。

4、支付方式: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葫芦岛炭素向方大化工支付合同总价 款的 10%;双方办理完毕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后 10 个工作日内, 葫芦岛炭素向方大化工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40%;剩余转让价款由葫芦岛炭素在合同 生效后 12 个月内付清。

(2)方大化工收取葫芦岛炭素款项后,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葫芦岛炭素。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林木西、樊行健先生和石艳玲女士根据《公司法》、《上

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与葫芦岛炭素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

1、公司本次交易所聘请的土地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及从事相关工作的 专业资源,评估机构所出具的报告客观、独立、公正、科学。评估机构对标的资 产进行评估过程所采用的方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方法选择恰当、 合理,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公允。

2、这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现有闲置土地,收回资金为公司的未来发展 提供资金保障,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的审议程序为经公司董事会 5 名非关联方董事审议通过,3 名关 联方董事回避表决,因本次交易金额未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无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对此三名独立董事认为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 意董事会的表决结果。

四、备查文件

1、2011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意见;

3、本公司与葫芦岛方大炭素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拟签署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合同》。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