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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01
Nov 1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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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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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化氯碱:增补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等的议案
**2001-11-16 23:04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16日在辽
宁葫芦岛市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会议室召开。出席大会的股东及授权
代表共计12人,所持股份数共计250018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73.535%,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补二届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选举出三位增补的二届董事:张立君先生、刘旭东先生、杨翠杰女士。
每名增补董事选举产生的表决结果如下:
张立君:25001824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占出
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 0 %;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
刘旭东:25001824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 0 %。
杨翠杰:250018240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 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 0 %。
二、审议通过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增补二届监事候选人
的议案》,选举出两位增补的二届监事:朱书庭先生和王依安先生。
每名增补监事选举产生的结果如下:
朱书庭:2500182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
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
王依安:25001824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100%;0 股反对,占出席
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0 %。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16日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粤经天律证字HT[2001]第013号
致: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持有中国司法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中国证监会”)联合颁发的第29127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依法具备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下称“
《规范意见》”)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出具。 根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与本所签订《委托协议》的约定,公司聘请本所作为法律顾问为其拟召开的
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和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接受
委托并委派霍庭、魏晓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具体完成前述委托事项。据此,本所律
师审查了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股东的资格,股东大会表决的
程序及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
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对本次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合
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信息披露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
材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它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
1、本次会议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上作出,并经全体董事审议表决通过。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01年10月17日在证券时报
及中国证券报上同时公告。
2、本次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需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出席会议的登记方式等事项。
3、本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6日在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大会议室召开,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2人,代表股数250,018,2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3.535%。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5条、《规范意见》第5
条和《公司章程》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和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截止于2001年11月12日下午3时的公司股东名册和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出示的证明资料,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主体
资格符合《公司法》第108条、《规范意见》第28条和《公司章程》第49条、第50条的规定。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会议为临时股东大会,不存在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的5%以上的股
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增补二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50,018,2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
(2)《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增补二届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50,018,24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万股反对;0万股弃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第106条、《公司章程》第64条的
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霍 庭 (签字)
2001年11月16日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6日在锦化化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 6人,1人委托,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
李世杰先生主持,会议做出如下决议:
由于工作变动,原董事长沈申成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职务,公司二届董事会
于2001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次会议同意了其辞职申请。2001年11月16日召开的公司二OO一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选举产生了增补的二届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议选举
张立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长。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1年11月16日
(新任董事长简况请参见2001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6日在锦化化工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待所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 人。会议由监事会临时召集人马立民先生主持。
由于工作变动,原监事会主席宦文定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公司二
届监事会于2001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五次会议同意了其辞职申请。2001年11月16日召开的公
司二OO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选举产生了增补的二届监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议选举
朱书庭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特此公告。
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01年11月16日
(新任监事会主席简况请参见2001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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