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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GJIN TECHNOLOGY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5
Mar 2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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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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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刘红霞、郭珊和石艳玲女士,根据《公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内控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精神、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和深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 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监督机制有效。
报告对内部控制情况的自我评价客观准确。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落实《企业内 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的治理结构得到了 进一步完善,公司运作更加规范。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修订或新建了多项 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有章可循,通过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在 兼顾成本的前提下科学的保证了公司内控体系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5 年度利润不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的意见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5 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12,149 万元,上年未分配利润1,840 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80 万元, 2015 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2,908 万元。母公司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10,803 万 元,上年未分配利润-694 万元, 2015 年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是9,029 万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分析了公司所处宏 观经济环境和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如下:
宏观经济环境分析:在国家宏观经济走势不断下行,供给侧改革不断深入, 实体企业资金压力增大的大背景下,公司在抓好“降本增效”的同时必须要有充 足的资金保障,以提高企业抗风险冲击的能力,进而更好的谋求企业的发展。
公司内部资金需求分析:围绕“降本增效”这个中心, 2016 年公司在做好严 细管理的同时要加大生产装置技术改造投入,提升装置技术水平,通过装置的升 级改造从技术层面降低消耗水平;为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响应国家对环保的高标 准要求,公司在环保装置升级改造和建设上将加大投入力度。
综上,2016 年公司总体资金需求较大,资金收支平衡。为维系企业的运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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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2015 年度利润不进行 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着眼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和自身经营情况,以提高企业抗风 险冲击的能力,并且2016 年要加大生产装置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建设投入,需要 充足的资金保障,提出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 合客观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要求,同意公司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和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后认为:
(1)报告期末,经核查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 况,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2)2015 年度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全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
四、聘请本公司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16 年度 会计及内控审计机构预案。
我们认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相关证券业 的执业资格,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严谨的执业工作态度的审计机构,该所 在2015 年度对我公司的审计工作中,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 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尽职尽责地完成 了年度审计业务。鉴于此我们同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6 年度会计及 内控审计机构,全年审计费用合计45 万元。
五、关于2016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意见
我们认为:2016 年预计,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进一步减少, 数额较小。上述日常性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往来,符合公司的生产经 营的实际需要,其定价依据合理,交易公平,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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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意见之年报相关事项
六、关于2016 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事项的意见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年拟向 银行申请总额度18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银行授信额度以公司与相关 银行签署的协议为准。上述银行授信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长、 短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开立信用证、以票质票、票据质押 贷款等银行授信业务。前述银行授信业务及与之配套的担保、抵押事项,在不超 过上述授信和融资额度的前提下,无需再逐项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和披露。 本综合授信有效期为到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为止。同时,申请股东会授权 董事长闫奎兴先生代表公司全权办理上述授信业务,其所签署的各项与授信相关 的合同(协议)、承诺书和一切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文件,本公司概予承认,由此产 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概由本公司承担。
我们认为: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适度借款也有利于企业运营,符合公司客 观实际情况。但同时提请公司在实际贷款中,一要注意控制负债率和风险,二要 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 刘红霞 郭 珊 石艳玲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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